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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3日 星期六

林行止分享 2016年1月23日

林行止分享 2016年1月23日

梁振英39年前撰文談國籍法 指「海外英籍」享外交保護權(附原文節錄)│廣雅仁

梁振英在2007年接受《信報》訪問時透露自己在30年前,即1977年,曾用筆名「江晨秧」在《信報月刊》刊登文章,梁振英表示,早前留學英國時,在政府書店發現一本《英國國籍法綠皮書》,自己從中洞悉出英國政府的部署,回港後前

往當時總部在北角堡壘街的《信報》集團,拜會總編輯林行止,談及自己對英國國籍法的見解,林行止建議他在月刊發表文章,於是梁振英就寫成了江晨秧的第一篇文章:<英國國籍法與香港英籍民>。

 海外英籍不可自由入境 但同享外交保護權
文章中提出,英國政府在80年代擬立法修訂的「英國國籍法綠皮書」對當時的260萬英屬香港市民有重大影響。梁振英指出,當時屬於英國殖民地的香港,其人民在大英帝國的國籍中屬於「聯合王國及殖民地籍(U.K. and Colonies Citizenship)」,簡稱為「聯殖籍」,而理論上,「聯殖籍」的人民與英國本土的人民享有同等權利,及需履行同樣義務。但國會綠皮書則建議英國政府,立法取消「聯殖籍」,並將當時擁有這類國籍人士,分為「英籍(British Citizenship)」及「海外英籍(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hip)」。

梁振英指出,新的國籍法實施之後,香港260萬「聯殖籍」人士,除父母任何一方或本身在英國出生、長期居留英國,或與英國出生的男士結婚的少數人外,絕大部分人士將會被列為「海外英籍」。兩類人士將持有不同護照,「海外英籍」人士將不可以自由進入英國,但綠皮書建議英政府對兩類護照持有人給予同樣的外交保護。

英圖撇清英籍港人責任 梁憂旅英港人前途
梁振英由此分析,當英國政府撤出香港之時,無論香港將獨立、自治或政權交回中國,國籍法的實施令英國政府可與「海外英籍」人士劃清界限,在香港政治地位有變動的時候,英政府也名正言順拒絕撤走「海外英籍」人士;相同的情況同樣適用於在英國讀書、工作或旅行的英籍香港人,受限於國籍法,他們將不能永久居留在英國。

梁振英最後指,以上分析及觀察都僅屬個人「臆度」,但可以肯定英國政府對國籍法的修改,是試圖「儘量減輕對前屬地及現存屬地將來脫離時的責任」。

四十年前研習英國籍法 今對李波事件封口
雖然相關的分析被梁振英謙稱為「臆度」,但無可否認的是他的觀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更重要的是,該篇文章證明了現任政府,尤其是特首,其實對國籍法,及英籍港人所享有的權利非常熟悉。

梁振英在1977年就已經強調,雖然「海外英籍」人士未能自由進入英國,但英國政府對該類人士同樣給予外交保護。而在近期銅鑼灣書店東主、英籍港人李波早前「被失蹤」事件中,雖然中國外交部部長王毅宣稱李波「首先是中國公民」,但李波持有英國護照及享有英國居英權,他理應擁有英國領事保護權,英國大使館也有權派員探訪。而就在廣東公安廳公佈李波身在內地的消息後,英國外交部依然表示他們會在李波事件上提供協助,但熟悉英國國藉法的梁振英卻選擇屢對相關事宜三緘其口。

而在梁振英當年撰寫的文章當中,明顯可見到他質疑英國政府試圖用「國籍法綠皮書」撇清他們對英籍港人的責任,也提及自己對旅英港人前途的憂慮。根據資料顯示,1977年梁振英甫完成英國布理斯托理工學院的求學,返港加入仲量行擔任實習測量師,當時的梁振英仍未加入基本法諮詢委員會,也未成為行政會議成員。近40年後的今天,梁振英成為特區首長,但面對自己曾提及的種種隱憂就如過眼雲煙,這樣的做法是否有考慮港人的福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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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晨秧:《透視英國國籍法綠皮書》—影響二百六十萬香港英籍人士的提議

原文節錄:

英國政府這次提議修改國籍法中受影響最大的三百三十萬英屬民中,有百分之七十九(二百六十萬人)為香港人;港府第一未有積極引導受影響的香港人參與討論,第二未能於新聞界提出詢問時土工詳細資料,實在有塞責之嫌。

 
針對目前「聯殖籍民」擁有不同入境權這一弊端,綠皮書建議英政府立法取消現有「聯殖籍」,而將現時擁有這類國藉人士,依據其是否與聯合王國有密切聯繫及能否認同於英國社會而分為「兩種人」—-

(一)英籍(British Citizenship)
(二)海外英籍(British Overseas Citizenship)
兩類英籍之間的最大分別,可想而知,就是在進入英國的權利。將來兩類人士將持有不同護照,但綠皮書建議英政府對兩類護照持有人給予同樣外交保護。

新發實施後,香港260萬「聯殖籍」人士,除父母任何一方或本身在英國出生、長期居留英國,或與英國出生的男士結婚的少數人外,絕大部分人士將會被列為「海外英籍」而順利成章沒有自由進入英國的權利。

事實上這二百六十萬香港人,雖然可以申請英國護照,但早於一九六二年開始,如同其他英聯邦人民一樣,需要接受移民管制而不可自由進入。道義上英國對英籍香港人的責任是另一回事,但法律上香港人由當時起,移民的不必說,就是做工、唸書、甚或旅行,都需要經香港移民局向英國申請,經英內政部審核批准始能成行。

由此看來,當香港的政治地位有所改變,亦即英國政府撤出香港之時,無論香港將獨立、自治或交回中國,綠皮書所提議的「變法」,所能做到的,除再三重申海外英籍人士應永居海外之外,有以下幾點—–

(一)與香港英籍人士劃清界限
(二)避免類似東非事件發生
(三)上述第二點亦適用於旅居英國的香港英籍人士

一如「倫敦時報」指出,「國籍法綠皮書」祗表示英政府將來立法的部分原則,對其餘事項未有表明立場。但筆者自信可以肯定一點,那就是英政府必然已抓緊「儘量減輕對前屬地及現存屬地將來脫離時的責任」這一綱領,將現行大部分國籍、移民法例綜合,堵塞漏洞,清楚疑點,增加限制而立新法。

(圖片來源:新華社)
(撰文:廣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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