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建議加入我們的Facebook, 如果遇到特別情況,我們可以有一個平台通知大家。
文章漏咗/建議:按此通知

2021年1月6日 星期三

孫公解碼 - 孫明揚 2021年1月6日

孫公解碼 - 孫明揚 2021年1月6日


認識典範轉移的現實
上星期寄語冀望進身議會為香港發聲發光有識之士,不能大幅度偏離各方能夠接受的底線。因篇幅所限,未能說明,要清楚了解及接受的為何事。很簡單,就是大家都沒有意識到香港回歸為特別行政區後,普通法的落實有典範轉移的現實。

行使普通法的國家,因各自社會風俗、習慣、文化、道德觀念

同,雖則遵從同樣法理基礎,不免落實情況各異。香港在主權移交之前,一直緊隨英國的法制,主權移交後根據《基本法》規定,繼續奉行香港賴以成功基石的普通法。但一國兩制之下的普通法,並不是一成不變地延續回歸以前的做法。

回歸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繼續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香港在國家憲法上的憲制地位有顯著的改變。國家沒有賦權香港進行國防、外交等等方面的領域,所以有需要作出妥善安排,容許有關涉及這方面的案件,能夠合憲合法地在本港完成整個,包括終審,司法程序。為此,基本法作出詳盡規範,確保在終極審判層面,香港普通法能與國家的法律體制順利無縫銜接。在這個安排之下,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這釋法的權力明顯與香港法律界人士回歸前的認知大大不同,因為在普通法領域之中,法庭長久以來都承擔了解釋法律的重擔。

基本法是憲法文件,不能巨細無遺觸及所有社會上可能面對應由本地立法來解決的問題。所以在爭辯香港本地情況細節問題上,應該盡量引用香港本身法律為依據,不應該動輒搬動基本法。最明顯例子,就是前年高鐵通車,引起一地兩檢問題。擾攘一番最終有關的司法覆核遭高院否決,裁定《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與《基本法》相符。

過往二十多年,不少人面對大小不一的問題,都熱衷進行司法覆核,主要作為政治表態,所以盡量在基本法內找碴。但這是徒勞無功,因為終極決定是掌握於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香港法院具約束力。

周三刊登
孫公解碼 - 孫明揚 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