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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日 星期三

施永青 am730C觀點 2019年10月2日

施永青 am730C觀點 2019年10月2日


《收回土地條例》非萬能


《收回土地條例》非萬能
民建聯日前舉辦研討會,探討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向地產商收地建屋的可行性。民建聯過去對推動政府引用此例收地並不積極,所以反對派大都懷疑民建聯此舉別有政治目的。現在連中央也指地產商是引致社會矛盾激化的元兇,令民建聯更加不願予人偏袒商界利

益的感覺,否則很難拉到選票。

地產商的初步反應尚算正面,多表示願意加以研究,在需要的時間予以配合。新世界發展更不等政府啟動法律程序,已主動把手上的300萬呎農地捐出來建公屋及社會房屋。

我相信,地產商之所以會採取這種積極態度,是因為現社會的確怨氣很重,部分原因確與年輕人置業無望有關,所以地產商有需要向社會釋出善意。

不過,到地產商真的遇到政府要收他們手上那些發展潛力高的土地時,我相信地產商是不會輕易就範的。如果他們連據理力爭也不敢,我會很失望。香港若是連私有產權也保不住,那光有「舞照跳,馬照跑」,也沒有意思。

根據基本法,香港行資本主義制度,非社會主義制度;而資本主義的根基就是私有產權,沒有私有產權,就沒法界定交易雙方的利益,市場就沒法有效地運作。此外,私有產權亦是普通法的基石。一個沒有私有產權的地方,普通法根本沒法運作。不保護私有產權,就沒法保住法治。

此之所以,我雖然極重視社會利益,我亦不認同政府隨便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去侵犯地產商的私有產權。只有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地產商才會把手上的土地交回給政府。否則,地產商一定會據理力爭,不把官司打到終審法院,亦不會罷休。

這兩個條件的首要一點是:政府收地目的必須是為了社會大眾的利益,而不是只為了增加庫房的收入;而且除了收這塊地之外,已別無其他選擇。第二點是,政府非這樣收地不可的同時,必須對被收地的地產商作賠償。賠多少不是政府單方面說了算,地產商也可以有自己的陳情與申訴,再由法庭作出仲裁。

我個人覺得,政府收地建交通設施容易講得通。因為交通設施要考慮使用者的方便,與如何更節約能源問題,容易找到非在這裡建設不可的理由。但要建公屋則可以有很多選擇,不容易解釋為甚麼要選甲地產商的農地,而不選其他人手上的農地。

至於在收回地產商的農地後,再賣給其他地產商作私人發展用途,則更加說不通。這等同強搶了原有地產商的發展機會。政府只是因而賺多了一筆錢,卻沒有為社會帶來甚麼真正的改變。庫房要有收入,大可以叫原有的地產商補地價。沒有理由把土地的發展商從原有的地產商手上奪走,交給一個毫無關聯的新地產商。

政府要強行收地不容易,要地產商接納收地的賠償條件亦比以前困難。早期,政府收地的對象是原居民;於原居民而言,與其讓土地荒廢,不如賣給政府。但地產商持有土地的目的志在發展,他們的要求會很不一樣。這點容後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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