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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5日 星期三

孫公解碼 - 孫明揚 2021年8月25日

孫公解碼 - 孫明揚 2021年8月25日


《防止賄賂條例》應用於行政長官面面觀(下)
近期兩任前特首,離任後及就任期間,都為不同因由,被投訴幹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

前者的「行政長官收受利益」指控,經過兩次審訊,陪審團都無法作出有效裁決,所以法庭將控罪存檔作結。至於「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原審法庭判決

罪成,但經上訴,減囚至十二個月。刑滿出獄後終極上訴,獲終審法院推翻控罪,撤銷刑罰,並頒令毋須重審。

後者在任期伊始,有澳洲傳媒報道當他參選特首後,仍以其所屬仲量行董事身份與一澳洲企業簽訂秘密協議,透過提供顧問服務,換取報酬。其後,經香港傳媒廣泛報道後,立法會成立專責調查委員會,但無功而退。又有議員往廉政公署實名投訴。廉政公署於他離任後,經過詳細調查,發表聲明不會提出檢控,律政司亦發聲明指沒有足夠證據提出檢控。

以上兩個例子都是根據當日防貪法例提出檢控,但分別經過曠日持久法律程序後,所有指控都不成立告終。若將《防止賄賂條例》的第三條及第八條引伸到適用於行政長官,那麼投訴行政長官幹犯賄賂的門檻便變得更低,不能排除雞毛蒜皮惡意投訴。

這是中央政府極不願看到的情況,因為行政長官應心無旁騖,盡心盡力,履行中央賦予的基本責任,保持特區繁榮安定,社會安寧,而不是被子虛烏有的貪汙指控困擾。《基本法》已經設有嚴密機制,防止行政長官瀆職,權力牢牢掌握在中央手中,不用特區越俎代庖,在《基本法》既有規定之上,架床疊屋,對行政長官加以額外規限。

這就是為甚麼行政長官於於電台回應她上月在立法會詢問大會有關「走數」問題作出如下解說,「由於行政長官屬唯一向中央及特區政府雙重効忠及問責的人,加上過去四年對『一國兩制』及憲法等認識更深,故認為不能將特首抽離中央監管的機制,受本地法律過度限制,否則直接影響憲制功能」的原因。

孫公解碼 - 孫明揚 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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