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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1日 星期五

施永青 am730C觀點 2018年5月11日

施永青 am730C觀點 2018年5月11日


居住權與 政府的責任


居住權與 政府的責任
當我最初聽到維護基層權益的組織提出人民應有居住房屋的權利時,我是不以為然的。他們說,這個概念是聯合國提出來,是符合普世價值的。他們更以此為理據,要求政府為所有的人提供既負擔得起,又可以體面地生活的居所。有些甚至還認為,即使是給基層居住的

地方,亦應該可以看到山脊線,或可以看到海景,否則就是以收入把人分成等級,並在政策上歧視低收入人士。

我對此感到不以為然的原因,並非因為我不認同他們的理想,這樣的理想我年輕的時候也追求過;只是我知道這樣的理想在現實世界並不易行,尤其是在香港。因為過去香港的發展,動力基本上是靠個人奮鬥——希望藉著個人努力可以出人頭地;若然社會變得太有保障,人人平等,那社會就會失去動力, 人們的生活水平反而更難改善。

再者,所謂人權,基本上只是一種反向的權利,即不應被剝奪的權利,而不是正向的,必須賦予的權利。以生命權為例,社會只能保障個人的生命不會被剝奪,但如果一個人病得快沒命了,法律也沒賦予他的生命權。在這種情況下,強調自己有生命權一樣無補於事的。

我相信在居住權的問題下,社會亦不能讓每個人喜歡住那裡就住那裡,要住多大就住多大;社會能做到的只會是:無論你是買的,住的,還是逆權侵佔的,你的居住權不會隨便受損害——不會被逼遷。這種住屋權的保障,一個社會不管是富裕,也應可以做得到。但如果要人人都有體面的住所,那就要看社會的負擔能力,絕不是叫叫口號,搞多兩次遊行就可以解決問題的。

近日,香港社會開展了一場有關土地供應的大辯論,我發覺一個很奇怪的現象,就即那些平時高叫人民有居住權的組織都不見了,代之而起的是要為樹木或其他生物的生長權爭取權益的組織。這些組織似乎覺得,在考慮土地資源該如何配置的時候,動植物的生長權遠比人的居住權重要。他們把底線劃得很死,完全不接受妥協,而且還掉過頭來指控政府,企圖藉基層的惡劣居住環境向環保團體施壓,把環保的需要與基層的住屋需要對立起來。

我當然明白,在配置土地資源時,環保是一項極其重要的考慮,相對地產商的利益,環保當然應該放在更優先的位置。但相對香港人的居住權,環保亦不是壓倒一切的。因為說到底,環保的最終目的亦不外是為了人類有一個可以更好地生活的環境。

現時香港人生活的環境比大多數同類的城市都要惡劣,增加住宅用地刻不容緩。香港餘下的尚未發展的土地很多,不見得處處的生態保育價值都如塱原濕地那麼高,有些不過是一些普通的叢林草地,撥一部分出來建屋,對環保造成的影響相對有限。香港有七成以上的土地都已保留自然生態,予人發展的土地比例偏低。所以,我贊成在不影響一些稀有品種的動植物的生存空間的前提下,照顧一下香港人的居住需要,起碼不要剝奪他們有地方建屋的機會,這是政府應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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