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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9日 星期一

談國論企 - 黎偉成 2013年12月9日

談國論企 - 黎偉成 2013年12月9日

即市新聞
09/12/2013 09:59
《談國論企-黎偉成》國務院五部委指比特幣非貨幣防金融經濟風險
《談國論企》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於2013年12月5日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

通知》,明確地指出(1)比特幣Bitcoin「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

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只為一種(2)特定的虛擬商品,並規定網上註冊者

得以實名報之,和(3)提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相信可以在依法嚴

厲監理情況底下,防範銀行、證券、保證等金融業以至整體經濟所造成的或然風險衝擊,但仍得

高度監察互聯網可能出現的虛假、詐騙等劣行,維護商品、商業正常運作。此乃及時和必須之舉


*明確禁止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各種形式使用*
《通知》是以為(i)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ii)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

iii)防範洗錢風險,和(iv)維護金融穩定等為題,就比特幣作出預警,而把「保護社會

公眾的財產權益」放之於首要地位,較「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為先,顯示此一虛擬商品

於中國境內膨脹速度甚猛銳,潛伏的風險和衝擊甚巨大,對即使沒有參與買賣的整體社會公眾的

財產權益,有可能造成難以估量的全面性的嚴重災難,絕對不可忽視。來自數字貨幣研究中心G

enesisBlock的不完全估計,比特幣於中國境內於2013年10月底時的日均交

易量,增加至10萬宗之普,並超越美國而為全球最大的比特幣市場,果如是,則中國的虛擬商

品市場的膨脹力度和規模之大,絕對不可忽視;尤其是此一虛擬商品,也許不僅止於聯網的商品

交易活動,甚至有可能滲透到實體商品的交易支付,或金融市場,牽連也就更廣泛和深遠。

從《通知》由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文化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聯合發出,就十

分明確地宣示:(a)人行會執行央行的職責,狠狠打擊連非法定貨幣也不如的僅屬虛擬商品在

境內的各個層面社會、經濟、金融等活動,特別是完全禁止在(b)銀行、證券、保險等三大行

業和相關市場的活動,而(c)工信部當然要在互聯網上執行維持市場的合法交易活動,尤其是

要審核、檢查、跟進「提服務的網站須要求用戶使用實名註冊」的法定規定。

此亦可自《通知》對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的具體要求,包括(1)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

服務定。(2)不得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3)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

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4)不得直接或間接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所涉及

的不得進行者,包括有: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

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托管、抵

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托、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此四

大「不得」所涉及的範圍相當廣泛,全面封殺之因,乃:
(一)任何國家或地區都有由貨幣當局發行的法定貨幣(LegalTender),

需要指出者,為(i)未被確認為可以在境內行使的其他貨幣,便屬非法定貨幣,需

要先把非法定貨幣兌換為法定貨幣,才能夠行使作投資、購物等用,故所謂比特幣只

為一種虛擬商品,當然與非法定貨幣難以沾邊;
(ii)法定貨幣的發行,是有以美元等作為儲備,亦會以實體經濟為基礎,故是可以在有

償付追討之時,有儲備或資產支付;
(iii)價格受到對外貿易表現、利率、通貨等實體經濟影響;
(iv)供應亦按照實體經濟發展為基礎,和以貨幣供應M1、M2、M3或M0得以計算


最是重要之處,為(v)法定貨幣為國家主權的其中重要體現。
*需要嚴格執行嚴肅處分違規者以防風險*
(二)比特幣如斯虛擬商品,沒有政府的適度監理,和以虛對虛,容易炒賣,所產生的槓桿

式滾雪球的效應,也就難以評估,故在證券市場一旦用上,便很有可能以虛擬的東西炒賣有實體

業務的上市公司股票,甚至以此進行狙擊、收購、併吞,市場秩序也就出現大亂之惡況。試問有

誰會務實地進行投資、經營業務?炒一炒比特幣虛擬商品,不就可以了嗎?劣風不可取,要嚴打

之!
由是(三)貨幣以至其他商品的交易要是用上聲稱「貨幣」之類的虛擬商品,作買賣的支付

,一旦出現「欠款」、「債務」、詐騙等行為,便沒有最終的承擔者或負責者,使用者信心之動

搖、走失,不排除會崩潰和產生難以估計和無可挽救的禍害,而此一災患,或會是全球性的,和

不易處理和平復。
《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得嚴格執行,和對違規者作十分嚴大的處分。

《資深財經評論員黎偉成》(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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