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教授論經濟 - 蘇偉文 2014年11月11日
國際經濟法的演變
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這是香港多年來努力的成果,而要作為一個舉足輕重的國際金融中心,一個首要條件是健全的法律制度。一個健全的法律制度除了是法例的完備之外,也需要締結法律關係的參與者守法,而且法律也要有執行的能力才可以。現時香港經濟法律在國際化的程度很高,但這個並不是很長久之前的事,因為國際經濟法相對來說還是很新鮮的事物。
一個社會需要法律來規範,而國際經濟行為也自然的用上國際經濟法。在從前生產和交通還不是很便捷的時候,國與國的交往並不頻繁,國與國之間的經濟問題,大多是人與人之間的經濟行為,較多的是以民間的自我制約來規範,國際經濟法律的使用並不派上用場。這個現象很大程度緣自國家與人的經濟關係不彰,國家鮮與個人締結跨國的經濟合作,自然也不需要國際經濟法來規範。
工業發展令生產分工越來越精細,機器的廣泛使用令生產能力提升,本國市場在自給自足之餘,也自然向外國發展市場。交通運輸的改進,促成國際貿易的蓬勃發展,接著的是貨物、技術、人力、資金的交流,這些行為本來沒有受到規範,可是當交易多了,糾紛也隨之而多了,國際商業活動的增加,加速了國際經濟法的需求。在剛開始的時候,國際經濟法的體系還未成立,人們只能從過往的案例、習慣、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則內,找到處理矛盾和衝突的方法,之後法律體制慢慢的在這些基礎下成立。可以這樣的說,國際經濟法是具有生命力,國際經濟法是會隨著人的國際經濟活動而演變,是從簡單的行為規範,逐漸的發展成複雜的體系,目的是規範人的國際經濟行為。
當國與國的經濟行為多了,規範國與國經濟行為的國際經濟法也開始出現了,這就出現了國際條約。國際條約並不是新鮮事物,中國古時已有國際條約,但主要仍是雙邊條約,近代的國際經濟條約的發展已跳出了雙邊關係的框架,而進入了多邊的經濟關係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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