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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10日 星期二

談財經 - 胡孟青 2016年5月10日

談財經 - 胡孟青 2016年5月10日


談財經 - 胡孟青
市場的監管與協調
2016年05月10日


證監會執行雙重存檔逾10年。(資料圖片)




隨著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組長兼人大委員長張德江本月中蒞臨香江日子漸近,配合李克強總理3月底於博鰲亞洲論壇宣布今年擇機推深港通,市場進入啟動前大直路倒數階段,在期盼及憧憬之餘,

其實還需具備一份迎接未來挑戰的勇氣。

在一個資金進出有較強監管機制下,內地當局要開綠燈難度不大,反過來較少意見提及本港市場監管者面對的局限及衝擊。很簡單,潛在資金、投資者增加未來商機外,附帶是更大潛在市場風險,尤其近年兩地進一步融合後所牽涉的種種炒風、股價異動等。好的監管,阻截市場違規活動,是市場聲譽一大組成部分,可以說商機背後代價是市場聲譽。對任何情況,在懷疑大前提,還須按制度及法規辦事,懷疑可以很大膽,惟假設似乎要留一份公平。有趣是香港奉行普通法,但對市場異動、個別股份令人嘖嘖稱奇的走勢,大多數卻以大陸法精神判斷,未有全面線索就幾乎全面下結論,遇有古怪,錯的就定是上市公司。

同樣,股價每有大上大落或涉嫌不尋常行為,錯的又一定是港交所(388)。筆者絕非替港交所說好話,而是按現行監管機制,作為既是市場推廣、上市公司、亦是上市規則執行者的前線監管機構,凸顯角色衝突及在監管上的過時。外界因近年個別股份亂象而有不同建議,但大部分局限於上市規則本身而已。港交所形同一個俱樂部,上市規則基本上是俱樂部章程,即使任何上市規則都有證監會事前批准,但說穿了,規則與法規之別,就是法律效力及執法功能之別。

港交所不是執法機構,上市規則非一套法律,有關上市規則修訂從而強化市場規管的討論都是徒然。重點是有關賦予上市規則法定地位的舊事重提,由此引申就是由審批上市,至規管上市公司所有活動,都改由證監會全數負責。自雙重存檔制十多年前落實後,證監會在上市審批上是有過問權,但技術上,絕對責任權卻並不存在。更重要是雙重存檔為當年上市審批權之爭的中間落墨方案,擱置執行三人小組有關審批權移交證監會建議。惟時移世易,拿出任何一組數字及觀乎新股良莠不齊,以當今環境,審批權由證監會負責的阻力相對較細。

香港市場規管安排太過原封不動。證券業,香港是一業兩管:證監及金管局同負責,分工清晰抑或混亂,交由市場判斷吧!所謂市場監管三級制:港交所、財經事務局及證監會,當年原意是前線監管、協調及推動和最終監管者角色,近年因基於祖國融合的大前提下,前線監管及協調者,愈來愈變得是雙重市場推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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