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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0日 星期五

三浩講場 - Peterson 2016年5月20日

三浩講場 - Peterson 2016年5月20日


三浩講場:和解要有下台階


■在面對訴訟時,都應該認真考慮庭外和解的可能性。 資料圖片



法庭強制清盤案件大概可分為「資不抵債」(Insolvent)和「資可抵債」(Solvent)兩種。而近年依筆者所見,因股東爭議而衍生的「資可抵債」強制清盤案數字大增,而當中股東爭議的原因

又大致上可分為由家族爭產或股東權益受欺壓而起。對於此類「資可抵債」股東爭議清盤,筆者對於作為其清盤人當真又愛又恨!

愛者,當然是因為公司是「資可抵債」。讀者需要知道,清盤人的費用一般都是從公司資產支付。如果公司「資不抵債」,清盤人分分鐘可能連最基本的費用都不能收回,要「蝕住做」。

恨者,既然公司是「資可抵債」即有能力支付所有債務,所以清盤公司最重要的持份者便由債權人變成公司股東。由於股東們基於各自利益出發點不一致,在公司營運甚至清盤過程中產生角色上或利益上的衝突是很自然的,否則公司也不會因「股東爭議」而需要以清盤程序達至「分家」目的。

自古有雲「財大」者便普遍「氣粗」,此類型的清盤案各股東遇到爭議問題時,通常會「為啖氣」而各不相讓堅持要訴諸法律以解決「死結」(但其實是「心結」居多)!

作為清盤人,當然可以選擇按本子辦事,大小爭議通通訴諸法律,雖然清盤成本自然上升但個人風險就能減低,因為清盤人可乾脆把最終決定權轉移到法庭,以免因期望落差遭問責,又或者「順得哥情失嫂意」兼且弄得個兩面不是人。另外,又可順帶帶動會計界及法律界的經濟,何樂而不為呢?

清盤人當「出氣袋」
但筆者在處理此類「資可抵債(股東爭議)」清盤案時,情願一試兼任「和事老」,替各股東在法庭外尋求解決方法。有時清盤人更需要充當「出氣袋」,為多方面製造下台階。大事化小,小事化於無形!因為從經驗得知,將這類「為啖氣」的爭拗擺上法庭,最終判決多是中間落墨,亦即多方面都無法大獲全勝「順番條氣」。反而白白便宜了雙方的律師及清盤人!

順帶一提,如讀者正面對訴訟(無論是訟辯哪一方)在雙方交換自己的理據及訴求的前後,都應該認真考慮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原因很簡單,香港的司法制度健全但成本高及時間長是不爭的事實。除非爭議的數額龐大或牽涉刑事成份,否則應該適時放下不必要的敵意,以經濟效益為考慮因素,作出明智的抉擇。

最後,清盤人作為「和事老」能否順利解決爭拗,免去一場法庭的戲碼,最終取決於他是否「公平、公正」及「專業、獨立」,沒有包袱,沒有前設,才可以得到多方面的信任。畢竟,清盤人的責任是保障眾人整體利益為依歸!

Peterson
mailto:2016peterson@gmail.com
本欄隔周五刊出

Peterson
2016Peterso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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