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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7日 星期三

施永青 am730C觀點 2018年1月17日

施永青 am730C觀點 2018年1月17日


政府有責任 為人民謀幸福嗎?


政府有責任 為人民謀幸福嗎?
「人人都應該有為自己謀求幸福的權利」,已被聯合國列為人權的基本組成部分。但我發覺這句話常被誤解為,人人都有權過幸福快樂的生活。有政黨甚至把「最大限度地增加最大多數人的幸福」,也寫進自己的政綱。難怪有人在生活上稍不如意,就

把責任歸咎政府,並指控政府損害了自己的人權。

現實是幸福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它是必須透過人的努力才能達致的。如果幸福可以唾手可得,幸福就不馨香。我有朋友中過六合彩,雖然的確興奮了一輪,但生活並沒有因此而幸福起來。

通常,人要透過自己的努力,才能找到自己存在的意義;沒有這種自我肯定,人是不會有幸福感的。因此,要求政府去為人民謀幸福是不切實際的,因為政府根本沒有這個本領。

英國哲學家卡爾‧波普在他的巨著《開放社會與它的敵人》中是這樣說的:「消除人民的苦難才是公共政策的最迫切問題,而幸福並不屬於這類問題,幸福的獲得有待於個人自己的努力。」原因是幸福的標準因人而異,由政府提供的幸福,只能是一般化的低層次的集體幸福,性質接近在人民公社吃大鑊飯。政府不可能有能力替一個想在藝術上有發展的年輕人完成美夢。

由於幸福的標準,因人、因事、因時、因地而變,加上人對幸福的追求是無止境的,以至在追求幸福一事上,根本不可能由政府來代勞。企圖透過行政手段去增加人們幸福的做法,常常會吃力不討好,有時會被視作幹預人民私生活。

相反,痛苦則較容易有確定的定義。譬如:飢餓與寒冷的感受,人人都會覺得不好受,政府只要提供足夠的食物與衣服,處於飢寒交迫的人就會有如釋重負的感覺。其功用會十分明顯,不會有人覺得這是多此一舉。

因此,政府在消除人民的痛苦的時候可以積極些,但政府在為人民謀幸福方面就不該寄望過高。政府可以做的是,盡量不去妨礙個人自行去追求幸福。這包括:容許人民有自行找工作的自由、有遷徙的自由,有表達意見的自由。只有這樣,人們才可以找到最適合自己的工作,才有機會在工作中展現自己的才能,並獲得最好的工作回報。

然而,現時西方的福利制度,很多時都超越了減輕人民痛苦的原則,而接近要替人民謀幸福,導致社會上有一部分人渴望過少做功夫、多歎世界的生活。然而,若果不工作的話,人就很難自我實現,很難嘗到幸福的真正滋味。

現代人普遍缺乏生活上的幸福感,原因是在資本主義社會,工作已與生活異化。過細的分工已令工作者沒法認識自己工作的性質與功能,以至不容易體會到工作的價值何在,加上工作的報酬只與勞工市場的供求掛鈎,而沒有與工作的成果掛鈎。分配上的不公平,導致大部分人都不喜歡自己的工作。所以返工望放工,最好打大風。然而打大風的日子始終有限,變成在大部分的日子裡都要返工,是在捱世界。工作時間佔了人生的大部分時間,如果一個人厭惡自己的工作,他的人生不可能感到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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