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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13日 星期五

雷鳴天下 - 雷鼎鳴 2015年2月13日

雷鳴天下 - 雷鼎鳴 2015年2月13日


論大專學術自由


上周拙作「政治活躍分子當大學高層?」引起了一點討論,前教育局局長王永平也承著他評論陳文敏事件之便,前天在友報發文回應了我部分的觀點。

學術界有一個潛規則,也許說是一專業倫理也可以,便是不會公開地對友校的高層人事變動說三道四,我參與過很多校內高層人員的遴選委員會,深知評價人物的複雜艱難及個人資料保密性的重要,所以在上周拙作中便開宗明義說明不論「陳文敏可否升級當副校長」這一問題,這條守則是不論我認同或反對其升職都一樣要遵守的。要評論的其實是此事件帶出來的一些社會現象及術學自由等重要議題。

王永平認同我所說的大學教授「參與政治或敏感的社會活動,又或評論時政」,本身並無不妥,但他反對我所說的前提。「政治言行不應是違法或是不道德的」,並且表示擔憂若我所設的前提為大學採用,會令政府有藉口幹預院校自主和學術自由。

終身教席 保障不遭報復

有雲「隔行如隔山」,王永平雖掌管過香港的教育(但不包括大專教育),對我認為是常識的前提似乎頗感意外。捍衞學術自由從來是學界的核心價值,其中又以設立終身教職制度為捍衞學術自由的象徵,因為它保障了學者不會因言論、研究及教學的內容而遭到報復。這是一種特權,而且是價值極高的特權,但誰可享有此特權?我們也知道,有權利便有責任,有了學術自由的學者又要負起甚麼責任?此等問題在近百多年高等教育界的發展中早已沉澱出相當完整的理念。首先,未經考驗的學者根本不會有終身教職,要有此位置,必須過五關斬六將的證明自己,所以學界中人都視保護學術自由的終身教職為珍寶。其次是終身教職一樣是可以被褫奪的,前提正是學者言行是否合乎道德及是否犯上刑事案(違例泊車等民事案沒有大學會理會)。

應分清道德及學術標準
不要以為這些只是我個人的意見,這的確是學界中的「常識」。一個新人入了行當教授,無論在哪所院校,多會被要求熟讀一些教員手冊,當中多有說明在甚麼條件下會失去終身教職。我查過我校的教員手冊,證明我記憶無誤,當中便有明文規定,教員若不誠實(通常是指偽造證據等學術腐敗行為),嚴重的行為不檢,犯上刑事案且罪成等等,大學在經過審議後,有權把教員炒掉。不要以為只是我校有此類規條,世界知名大學也大都有相近做法,我在美國教書時便早已知悉此點,並且認同這是教育界百多年積累下來的智慧。

王永平認為在政治議題上沒有絕對的道德權威,所以上述做法不妥,學者當然可以有自己的政治觀點,大學不應因政治觀點而打壓教員,但政治立場又絕不可用作抗辯自己是否違法及有違道德。某教授若被送上法庭,法官理應按照法律標準而不是政治標準判案,一旦罪成,校方若開除該教員,在學術界中一般不會認為學術自由受損。甚麼是政治?甚麼不是?不同社會的確有不同標準,在香港同性戀或師生戀等或許尚未被認為是甚麼政治問題,在美國卻可以掀起軒然大波。

哈佛大學最近明文禁止教授與學生發展浪漫關係,這自然是涉及美國人的道德觀,但我未見到有人說這是幹預學術自由。一般而言,在大學中若有人被指控為不道德,需要炒掉大多都會成立委員會調查並作出建議,不是由一個人說了算,這些都是大專界保護學術自由的制度,我們當作常識,但王永平似是不大熟悉了。

至於大學管理層應否是政治活躍分子?我上周已指出大學不可能有明文規管,正如不應有條文法官不能參與政治活動一樣。至於王永平所指的大學校長參加政協,我不會視此為狹義的政治活動,它們更似是一種「荷蘭水蓋」或諮詢活動,正如王永平所說,大學不會認為這有問題。不過,話說回來,政治活躍分子當高層又的確可能為校方帶來困擾,在一個撕裂的社會中,連一些並非政治活躍的人,如劉遵義、鄭國漢、黃玉山等校長,又都受過泛民同路人的政治審查甚至是鋪天蓋地的無理攻擊,這些始作俑者在陳文敏事件中又應採甚麼態度才能避免雙重標準之嫌?

自我約束 遠離政治
保障學術自由的其中一個條件便是掌權人不但大公無私,而且不應被懷疑會黨同伐異。積極參與政治活動的人可能(但不必然)有違後一個條件,所以既想當大學管理層,又以捍衞學術自由任的人,最好是自我約束,遠離政治。在從前,這並非一個重要條件,但社會愈撕裂,這條件便愈重要。我討厭把政治考慮帶入大學,但社會撕裂後的一個沉重代價,正是帶來一個吊詭問題,為了要大家相信政治立場不會衝擊到學術自由,掌權人的政治中立立場竟不能不被重視,這大大地限制了專業能力所應有的地位。

(本欄逢周五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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