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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1日 星期五

三浩講場 - Peterson 2016年3月11日



三浩講場 - Peterson 2016年3月11日


三浩講場:清盤人的一肚苦水


■早前亞視債務重組、員工欠薪等問題,被各大媒體爭相報道。 資料圖片



最近兩個星期,亞視幾乎天天上報,被各大媒體爭相報道。尤其是臨時清盤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周旋,峯迴路轉。債務重組、員工欠薪、遣散及熄機停播等問題,天天都有新發展。身為同業,不禁有感而發,也想發牢騷!

作為高等法院的代表,清盤人不時需要在短時間內及法律框架下,用其個人判斷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商業決定,為求達至盡量保護和平衡各方持份者的利益。但在現今複雜的商業社會裏充斥著各種利益及角色衝突,複雜的股東及債權債務關係,夾雜著公眾與傳媒的輿論、目光,構成四方八面的壓力點。夾在中間的清盤人所作出的商業決定,最終結局美滿,當然皆大歡喜(雖大多不曾聽見掌聲)。

但當效果未及預期理想,清盤人很可能成為眾矢之的(揚言投訴及訴諸法律之聲則此起彼落)。清盤人都是個人委任制的,所以在個別情況下如有閃失,更需以個人名義負責。其風險之高及壓力之大,可想而知!

再者,在資可抵債的情況下進行債務重組或清盤,過程本身就是充滿了衝突,何況企業是資不抵債,更容易引發爭議。當枱上的餅未能滿足在坐所有人時,每個人都希望能比其他人分到大塊一點。有見及此,文明社會的清盤及破產法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確保債權人能公平地分配到債務人的財產(pari passu principle),不能因某人的拳頭較大或呼叫聲較響亮就能分到大塊點!

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但大家可能忽略一點,當一家企業經歷多年負現金流及最終出現負資產的情況,其股東權益亦隨之而蒸發掉。而其管理層對企業股東的誠信義務,其實應該轉移至整體債權人利益。如果該企業決策者繼續經營負資產企業,令其債務如雪球般越滾越大,對債權人損害就更加深!

所以業界早已倡議應為「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Insolvent Trading)立法規管予以問責。當企業無力償債時,有關董事如無合理解釋為何未能防止企業繼續招致債項或尋求專家協助壠動企業拯救程序,法院可以命令相關董事負上個人法律責任,賠償企業及其債權人。業界希望企業拯救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後得以盡早審議及順利通過!

Pet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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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隔周五刊出

Pet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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