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建議加入我們的Facebook, 如果遇到特別情況,我們可以有一個平台通知大家。
文章漏咗/建議:按此通知

2020年4月29日 星期三

孫公解碼 - 孫明揚 2020年4月29日

孫公解碼 - 孫明揚 2020年4月29日


在中央聯絡小組工作點滴
上星期談及我在沙士期 間參與抗疫工作點滴。今天與大家分享一下我在中英聯絡小組,有關法律適應化工作點滴。

究竟甚麼是法律適應化(Adaptation of Law)?回歸後的香港法律要確保與基本法相符,又要準確反映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特殊地位,所以本

港法律有需要進行適應化的工作。

讓我用一個簡單的例子說明一下。如果我們翻閱回歸之前香港的法律條文,就會發覺到其中一個經常引用詞匯就是Crown(英王/官方),突顯出英國王室至高無上的崇高地位,以及法律建基於君主立憲。回歸後這種法律條文論述方式顯然是不適合,需要尋找一個適當的詞匯來代替是明顯不過的。

另外一個例子就是普通法隱藏了「王家豁免」這個源於君主立憲制度下的概念。英國歴史上記載法庭是王室建立作為保護其子民的統治手段,凸顯出法庭權力源於王室,因而引伸出王室不可能犯上法律過失,免於民事與刑事責任的概念。經過長時間演變,形成現今廣為接受的王家豁免原則,常見於接受王室為一國首長英聯邦各國的法律。在其他法律制度亦包含有相等的主權豁免原則。怎樣將這個法律概念在回歸後的香港令人信服延續下去,真是令人費煞思量,說明適應化的工作是如何艱巨。這是中英聯絡小組所需要處理的一項極有挑戰性工作。

於回歸前,在中英聯絡小組經過長時間的磋商之後,雙方法律專家同意在適當情況下,將法律條文的Crown改為State/Government/Central People's Government,而法律中文版則將所有關於 英王/官方的論述改為「國家」/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但由於香港回歸前的法律沒有「國家」這個定義,所以大家同意在香港法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條款之下增添了「國家」的定義。

這項工作也是由中英聯絡小組的法律專家共同處理。大家詳細分析過所有香港法律包含王室或官方論述的條文之後,梳理出回歸後六類可行使香港法律及基本法賦予的管治香港權力的法定機構。因此之故,界定「國家」的定義為包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二)中央人民政府,(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當局,(五) 獲授權的中央人民政府附屬機構,(六) 獲授權的中央當局附屬機構。其中上述第五及第六項的授權清楚說明,該等附屬機構代表授權機構,行使獲轉授的權力,及獲轉授的職能範圍內的事情。

因為香港法律條文眾多共五百多條,每條都要作出合適的適應化安排。據我所知,現在尚未完成有關工作,其中包括香港法例第300章《香港法律程序條例》及「王家豁免」這兩大燙手山芋。

孫公解碼 - 孫明揚 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