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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4日 星期一

施永青 am730C觀點 2016年3月14日

施永青 am730C觀點 2016年3月14日


C觀點 - 施永青
可如何落實「付稅者主權」
2016年03月14日



昨文已議論過,以「付稅者主權說」作為本土主義排外的理據是不恰當的,因為這種學說的原意是:讓納稅人在自己付出的稅款該如何使用的問題上,有較大的支配權。譬如:要求自己所付的稅只用在藝術發展,而非用來對外用兵。這裡

所說的「主權」,只是支配自己所付的稅款的權利,並不涉及如何支配社會資源的權利,更不可能因為某些人交過一點稅,就要求整個社會去歧視沒交過本地稅的外來人。

 
我不贊成以有沒有交稅或交稅多寡,來決定一個人在社會該有多少權利。但我贊成讓一個人在如何使用自己的稅款問題上有較大的支配權。「用者自負」體現的是用者該有的責任問題,「付者自使」體現的是付者該有的主權問題。這裡的「自使」不是指如何把錢用在自己身上,而是指如何把錢用在社會上。

 
引入「付稅」者主權說的好處,是在社會服務的問題上引入「民間的選擇」,而不是完全交由政府作選擇。社會服務很多時都免費,令「用者」的選擇不夠謹慎,所以如果能引入「付者」的選擇,應該有助於提升資源使用的效益。

 
如果付稅者有一定的自主權,一些迫切性低及效益少的社會服務就會得不到那麼多的資助,只好減少供應。這等同引入某種形式的市場經濟,令社會服務也可以有一定程度的「汰弱留強」。

 
有人或者會擔心,引入「付者自使」的理念後,某些社會有需要的服務會因付稅者的錯誤選擇而供應不足。但這種理念的主催者,從來都沒有要求有支配所有稅款的權利,社會可以逐步開放這種「主權」,至逐步靠近十分一左右,餘下的就給政府作決定。

 
其實,現時大部分國家在稅務問題上都有引入「付稅者主權」的理念,主要表現在慈善捐款可以扣稅的安排上。香港現時容許的慈善捐款的免稅額,高達收入的35%,比例可謂不少。

 
很多非政府組織都有捐款免稅的資格,他們提供的服務覆蓋範圍很闊,教育、醫療、養老、藝術發展等,應有盡有,有意行使「付稅者主權」的人選擇很多。但照我所接觸,香港人行使這種主權的卻很少。原因是香港人「計縮數」。譬如:一個月入100,000元的人,如果拿35%的收入去捐助慈善機構,即他可以支配在自己身上的款項只剩$100,000x(1-35%)x(1-15%)=$55,250,但如果他不捐款,他可用的錢就有$100,000x(1-15%)=$85,000。其他的免稅機制,香港人大都用得很盡,唯獨捐款免稅額,申請的比例很少。

 
要付稅者更願意行使他們的主權,最好是政府大方一些,把付稅者必須付的稅款中,拿一部分給付稅者支配。我建議先以3%作試點,效果好再增加。這樣,每年填稅表的時候,納稅人就有權決定,他要交的稅款中,其中3%該用在甚麼範疇。這可以令香港人更加關心社會,養成對各式的社會問題作出的衡量與判斷的習慣。這樣他們在投票的時候,就有條件作出更英明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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