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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8日 星期二

林行止分享 2016年10月18日

林行止分享 2016年10月18日

梁振英爭連任最後殺著|遊清源網誌
天知地知你知我知梁振英都知,其連任行情看淡,所以若要成功「冧莊」,必須拎得出一個令「北大人」覺得十分之吸引的offer(報價)。

那,就是以「反港獨」之名,行23條立法之實。

所以,在梁振英眼中,梁頌恆肯肯定是「男神」,遊蕙禎肯肯定是「BB」,二人在他成功連任

前,肯肯定都會安全過住「安全屋」。

關於梁振英對《基本法》23條的立場,近年都以「無計劃」、「無迫切性」之類的字眼來蒙混過關,但其實,早在2002年,已經露底。

2002年12月11日,距離《基本法》23條諮詢期結束只有兩個星期,時任行政會議召集人梁振英在《明報》論壇版發表二千多字的文章,強調不為23條立法等於違反《基本法》,更指某些反23條立法的人「繼續兜售疑慮,換取海內外政治本錢」,繼而說「社會上既然有這種人,香港社會更有需要把23條的立法工作……做好」。

翌日,《信報》創辦人林行止忍不住在其專欄裡回應,指出梁氏此說是「容易『惹火』的過甚其詞」。

事實是,豈止「過甚其詞」,更大露「大話本色」!

當時,梁振英如是說:
“《基本法》23條的條文很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請注意:這裏用的關鍵字是「應」字。這一條是《基本法》160條條文中,絕少數用上「應」字,亦即規定性的條文。”【全文附錄於正文後】

筆者翻閱《基本法》160條條文,發現總共有22處用上「應」字,其中解作「應該」或「應當」的,也有19處,怎算也不算是「絕少數用上」吧?!

回到現在。
正是:「寡人有疾,寡人好勇!」
梁振英以「反港獨」之名,行23條立法之實,就是看到中國已經再次走上「好勇鬥狠」之路。

事到如今,北京最高領導反貪腐,與其說是用來打擊政敵,毋寧說是為了鞏固政權。

換言之,即是以「反貪腐」之名,行加倍專制之實。

假如這是分析離事實不遠,那麼,下屆特首是否由梁振英來做,已非重點。

重點是:北京會挑選一個「專制特首」(而環顧幾位「候選人」,梁振英最能效「犬馬之勞」)!

【附錄】
梁振英:兜售「23條」疑慮換取政治本錢
(原載於2002年12月11日《明報》論壇版)
特別行政區政府根據《基本法》23條的規定,開展立法程序,香港社會又平添一番熱鬧。鬧哄哄的吵了兩個多月,總結下來,有以下幾個問題:

不立法違反《基本法》
一、是否可以不立法?
《基本法》23條的條文很清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請注意:這裏用的關鍵字是「應」字。這一條是《基本法》160條條文中,絕少數用上「應」字,亦即規定性的條文。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是「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關鍵,因此《基本法》的第2章,亦即緊接第1章「總則」的,就是「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這一章共有12條,清楚界定中央和香港各自的權責,亦清楚界定兩者之間的其他關係。

這12條當中,其他條文用的字眼是:「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中央人民政府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在兩者關係之中,唯獨是第23條用上了規定性的「應自行立法……」。「自行立法」者,即中央不替香港立法,「應」者,不可不做,否則違反《基本法》。

草委諮委有民主派天主教當年為何不反對?
二、為什麼《基本法》有這個規定?
每個國家都有類似法律,85至90年起草《基本法》期間,有兩個選擇,一是引用內地有關禁止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的法律,以全國性法律形式,列入《基本法》附件3,在香港實施。對於這個做法,香港社會當時不無顧慮,主要是由於在這些問題上,「罪」與「罰」的概念,量刑標準,香港和內地都有所不同。另一個做法,就是現在的做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在香港用香港的立法程序、執法方式和司法制度,防止和制裁有關罪行。這個做法是最寬鬆、最能體現「一國兩制」的做法,也是中央對香港社會信任的一種體現。

諷刺的是今天到處挑23條毛病的人,當年並沒有長篇累牘的寫文章,沒有開一個接一個的記者會,更沒有專程出國兜售反對的觀點。當時《基本法》是不是靜悄悄的起草,反對者沒有表示意見的機會?非也。在起草委員會和諮詢委員會合共200多位委員中,有各界和各種政治立場的代表,包括各路「民主派」人士,也包括各大宗教的代表,更有天主教的神職人員。如果要反對根據23條立法,為什麼當年沒有如此這般的反對意見,反而在「一國兩制」好好落實(連英國人也如是說)5年後的今天,到處奔走?反對者也該把這問題說個清楚,至少把自己黨派、界別參加《基本法》起草和諮詢的代表問責問責。

不可只沿用現時法律
三、可否不另行立法,不補充、不完善,只用現有法律?

不可以。沿用現有法律,或將現有法律東修西補,拉雜成軍,並非《基本法》的意圖,否則《基本法》不會寫「應自行立法」,因為原有法律,根據《基本法》第8條,只要不牴觸《基本法》,都可以沿用。如果《基本法》的本意是沿用這方面的原有法律,《基本法》就不會在23條寫了一段「應自行立法」。

退一萬步說,回歸前香港和英國的關係是殖民地關係,當時的香港和英國的關係可以等同於今天香港和中國的關係嗎?英國國會下議院辯論23條立法,有英國議員說香港有340萬英國護照持有人,尤其是英國海外公民護照(BNO),因此該議員要求英國政府關注。BNO護照是什麼護照,香港人最清楚。BNO是第幾等的「國籍」,拿BNO的人,可以對英國「叛國」、可以分裂英國嗎?「關注」23條的人雄論滔滔,但聲量大,事實少,此為一例。

要法律絕對清楚明白不切實際
四、23條立法涵蓋的罪行不清楚,有灰色地帶,因此不放心?

古今中外,大家都夢想追求簡單的、絕對黑白分明的法律,但現實如何?輕微罪行,如交通違規,不見得絕對清楚。成文法加上多年累積的案例,也沒有為駕車人士清楚界定不小心駕駛、鹵莽駕駛和危險駕駛之間的區別。嚴重罪行如殺人,也並非涇渭分明。什麼是合法殺人?什麼是自衛殺人?什麼是謀殺?什麼是誤殺?聞說法國還有「情殺」作為在法庭上免責和減責的辯解。同樣的事實,同樣的結果,動機不同,過程不同,主動、被動,知情不知情,罪名就不同,刑責也不同。是否可以清楚劃分?翻查法律詞典可以知個梗概,要說得大家絕對清楚明白,完全放心,是不實際的要求。

要說服本來就要從基本立場上反對的人,更談何容易,刑法如此,民法也如此。誹謗是民事法,「誹謗」和「公平議論」如何界分?新聞界部分人對23條有顧慮,可以理解,要政府人員把法律說得黑白分明,要立此存照,好讓自己完全放心。這個要求就好比傳媒機構向法律顧問要一紙法律意見,只要依法律意見辦事,就可免吃誹謗官司一樣,實際嗎?如果有這樣的律師,請他站出來,為大家貢獻聰明才智。

不能用陰謀論看立法動機
立法意圖不管如何清晰,應用法律時總有事實和意見上的爭議。法律不管怎樣寫,沒有兩宗案件的事實和背景是完全一樣的,也沒有兩個律師的意見是完全一樣的。如果律師的意見都一樣,官司又怎樣打起來?輸了為什麼要一庭一庭的上訴,為什麼上級法院往往推翻下級法院的原判?為什麼下級法院的法官又經常被上級法院批評?

討論和制定新法律要有一個前提,就是不能用陰謀論看立法動機,否則連交通條例也不能訂立。

上面講得比較坦率,但是事實,政府構思23條立法,諮詢文件也好,草案也好,沒有設「越位陷阱」。如果中央政府或香港政府有「不軌企圖」,一不必讓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立法」,二不必等到2002年。我覺得在諮詢《基本法》23條諮詢期間與政府官員糾纏,要政府拿出種種行為的「合法」、「不合法」的定義和例子,對政府官員確實不公。

23條立法是立成文法,不可能預知所有還未發生的案件的情節及法律責任,重要的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還會用普通法的觀念作解釋、引伸、歸納和裁決。

把「高度自治」偷換為「完全自治」
五、中央在這件事上的角色為何?
23條是《基本法》「中央與特別行政區關係」一章中最後的一條,下一條,24條,就是規定眾所周知關於「永久居民」身分定義的一條,屬於另一章。有人說,香港政府在23條立法的問題上可以不理會中央,這是匪夷所思的說法。中央信任香港,信任特區政府,這是事實,但屬於中央與特區關係的條文,可以完全單方面做,應該完全單方面做嗎?任何關係,都有兩方,任何一方單獨做,皆非香港之福,請慎之。任何香港法律,如不符合《基本法》,中央即有權發還。23條立法,如果不諮詢中央,如果立法後中央認為條文違反《基本法》,這種結果,是大部分香港人不願看到的,香港有部分人總把「高度自治」的概念,偷換成為「完全自治」。

23條立法涉及個體和集體的關係。香港人既愛國,亦珍惜個人權利,兩者之間如何平衡,是帶有敏感性的問題,因為平衡從來就是敏感的,向那邊偏多一點點,就不是平衡。天秤的兩邊,孰輕孰重,也有點主觀成分,因此23條立法,是有一定政治難度的工作。政府有責任啟動立法程序,更有責任和民眾溝通、說明,甚至疏導,這些政府也做了。我認為溝通、說明、疏導都應該是雙向的,理性的,這些要求對反對者同樣適用。

社會上反對23條立法的人中,就有一些先有立場,後看事實的人,這些人在回歸前就有種種罔顧事實、不利於香港、不利於人心的預測,以疑慮作為打開政治市場的切入點。近20年了,這些人立場不變,但預言成空,往績差劣,民望日下。這些人想在23條問題上反撲,繼續兜售疑慮,換取海內外政治本錢。社會上既然有這種人,香港社會更有需要把23條的立法工作,包括雙向溝通、說明和理解的工作做好,大家客觀的、理智的想問題。過去香港既然可以把《基本法》寫好,把「一國兩制」這個構思變成事實,今天也可以把《基本法》23條好好落實。

【大小標題及著重點由《明報》編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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