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國論企 - 黎偉成 2013年9月16日
即市新聞
16/09/2013 10:30
《談國論企-黎偉成》民營銀行須確切正名嚴限存貸款有別正式銀行
《談國論企》中國政府擬容許開設經營的民營銀行,顯然是(i)積極支持、扶助發展民間
經濟政策、(ii)廣開經營門路予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企的其中一個重要措施,唯是民營銀行
從資本經構以至業務範圍都屬小微型銀行類別的金融機構,必須(1)嚴正地確立相關新機構的
名稱,要(2)具體、言微地限制核心存款、貸墊款業務的經營範圍,和(3)建立更高的資本
充足比率及不良資產覆?率要求,有別於全國性商業銀行、城市銀行等金融機構,得從嚴處理,
使銀行金融業有更多、更深的發展層次,和不會出現混淆亂象,和作為支持不同層面的國民經濟
發展和成長的其中新生力量。
*定專有名稱和限存貸款以別商業銀行免混淆*
來自境內市場未經證實的消息,有所謂《試點民營銀行監管理辦法》之類的文件上報中銀監
,觀其內容,即使相當不專業,甚至有言輕疏重之粗簡,可見之於「辦法」沒有導詞必有之「關
於」和管理辦法要冠之以「試行」,卻仍有可以一談之道,乃推動和支持民營銀行之類的金融機
構發展,在發展特別是相對落後的民間經濟在內的國民經濟,確有重大意義;但開發民營銀行,
需要十分嚴格、專業、長遠地作出定位和規限,以建全正在不斷建全的以商業銀行為主的金融機
構及相關體系,一旦馬虎了事,便肯定會破壞已建立的金融經濟基石,而要發展民營銀行,要注
意之重點,起碼有:
(一)必須特別為民營銀行正名,好處有(1)以有別於現時的全國性商業銀行、城市銀行
大中型銀行以至與農業有關的各類金融機構,使經營者和相關客戶有明確的認知,避免有混淆亂
象出現,促進金融業更全面、更多元化和更專業的發展,由是建議把擬發展的民營銀行,索性正
名為民營銀行,或是地區性商業銀行、有限制業務銀行、接受存款公司、財務公司等,使各層面
的居民或用戶有十分準確和清晰的辨別能力;(2)正了名,並得按照此類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
範圍,度身訂造式的定立相關監管法例、規條、守則,予相關機構有例可循地經營和發展,和中
央的銀監會以至省市等地方的監管機構亦可以依法監管,而客戶亦可以明確地得到法律應有的保
障。
正正因為擬發展的民營銀行,有可能是(二)有經營和區域限制的金融機構,故在核心業務
亦得有十分明確的界定,特別是(a)接受存款,額度要受到限制,並尤以定期存款為然,以避
免所經營最是重要之存款業務過份膨脹,而一旦出現超級大額存款突然流失之時,難以應付,影
響機構的正常營運能力;亦因而要(b)限制民營銀行貸墊款最高額度,故可能出現信貸、融資
遠高於民營銀行本身的資本實力,做成難以應付的潛在風險與壓力。此為要與商業銀行、城市銀
行等大、中型銀行金融機構有明確的區別,和分工,否則就不需要新增金融機構,由大中型商業
銀行統一為之便可以了。
立法、設例適度、合理規限民營銀行的存、貸款業務,亦有助於(三)減低和打擊(i)貪
腐、(ii)洗黑錢、(iii)不合法地調離至境外之類’走資’等行為。要知道,民營銀行
之所經營者,每多為有區域性局限,客戶往往亦都有不少是關係密切甚至屬於關連人士,按資本
、經營規模和地區的局限性的基本因素,作出有嚴格的貸、存款額度限制,是亟有需要之舉。
*嚴定資本監理地區性的貪腐洗黑錢走資*
即使民營銀行的(四)資本、經營範圍和業務等各方面都得作出規限,但國務院銀監會仍得
就此而作出資本充足比率(CapitalAdquateRatio,簡稱CAR)的要
求,所要限定的CAR標準應更甚於大中型商業銀行、城市銀行等金融機構,理由為民營銀行設
之於有局限性地區,要確切地做到嚴格監理,並不容易,反而有可能出現「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之劣況,故銀監會在CAR之作出高度、嚴格要求的同時,更要嚴格規限民營銀行以信貸為主
的資產撥備、撥備覆匯率、不良資產及不良資產率等相關例條,和力促地方的銀行業監理部門認
真執行相關規條。同樣的嚴格監理,亦適用於現行之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存款準備金率等監理規則
,確保各類金融機構的安全性。
(五)如一般有限責任公司般,對民營銀行在一旦出現破產、清盤等情況時,經營者和相關
人員得負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對合法款者的法律責任,和對違法者作出法律追究。
建議國務院更為立法和更為嚴格地(六)限制使用「銀行」及相關名義,和杜絕各種各樣的
非法存款與貸款行為。
國家之於扶持民間企業為主的民間經濟,政策是相當積極和具體細緻的,其中國務院常務會
議於2011年10月12日便制定出《研究確定支持小型和微型企發展的金融財稅政策措施》
,要求(甲)加大對符合國家產業和環保政策、能夠吸納就業的科技、服務和加工業等實體經濟
的支持力度,目的是要引導幫助(乙)小型微型企業穩健營、增強盈利能力和發展後勁,所訂規
格嚴格與目標相當清晰,如能夠高度落實與執行,就會使國有和以小、微型為主民營經濟同步和
較快成長,國民經濟發展更為穩健、多元化和格局更為平衡,有助財富分配漸趨合理,減低貧富
懸殊和由是引發之民憤和社會不穩。
以民營企業為主導的民間經濟為改革開放凡三個年代所衍生之中後期較為蓬勃發展的新生事
物,而民間經濟又因為普及教育尤以國民教育有待提升存在許許多多這樣或那樣十分重大的缺失
,如不加以應有和適度的限制,妄然加大開放和扶持力度,有可能隨時在小企、微企現時尚有待
進一步改善、強化經營投資的專業、操守,使本屬良策變「劣策」,由是要求小企、微企確確切
切地鞏固的業務基礎、改進業績表現,乃必不可少之事。
建議中央不僅止於簡簡單單的開放投資領域、降低民間企業的准入門檻等,打基礎之更為重
要者為要積極、逐步、有序和達效地建立各種各樣相關體制、機制,尤其是:(A)進一步加強
和完善《公司法》、《商業法》,使之更為適用於國有企業、民營企業以至境外企業等不同資本
來源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公平、公正的經營和投資。(B)力促商務、財政、稅務、海關、
公安等中央部委特是省市、鄉鎮等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認真、如實執法,否則便很有可能繼續打壓
不盡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之劣象,當然亦得允許相關企業依法作出上訴。(C)把反貪腐
工程,其中重點在打擊官商勾結,頗有可能是發之於有相當部分不同階段的官員利用職權肆意侵
取民企利益又有若幹民企大老閭又藉有官員之挺,進行各種各樣悲劣行徑,引起民憤和社會不穩
。《資深財經評論員黎偉成》
(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返回新聞主頁
談國論企 - 黎偉成 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