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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 星期五

談國論企 - 黎偉成 2013年11月29日

談國論企 - 黎偉成 2013年11月29日

即市新聞
29/11/2013 09:42
《談國論企-黎偉成》城鎮化允地方政府發債拓建設融資渠道
《談國論企》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

題的決定》,論及完善城鎮化求發展體制機制,最是惹人注目之處為「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債等

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有利於促使地方政府(i)改變現時相當依賴土地資源作為

財政的最大承擔力量的不合理現象,(ii)發債等融資屬有借須還的渠道,得量入而出,作好

財政預算、開支平衡、控制風險工作,否則負債過重或破產者會求貸無門,難再發展,落後於其

他地方。城鎮化允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基建和運營,亦為十分重大的改革。

*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營運*
允許地方政府(一)通過發債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為城鎮化發展的重要支持

基石,而此舉是要在「建立透明規範的城市建設投融資機制」的嚴格要求和基礎底下進行,即:

城市建設要(a)所建立的機制,是投融資機制,要注意者為先「投」而後「融」,意謂地方政

府得計劃、部署和制定出一套完整可行的投資計劃,才能夠作出融資要求,否則便會出現融資無

門,難以支持投資項目,和(b)投融資機制的建立,要有「透明規範」基礎,表明中央不會容

許地方政府黑箱作業,要有高透明度,亦得受到規範。
更是重要者,乃(c)完善設市標準,嚴格審批程序,對具備行政區劃調整件的縣有序改市

。由是可見,中央在放權予地方政府發展城鎮化的同時,保留嚴格審批程序,目的就是要有完善

的設市標準。
此始能夠達致城鎮化健康發展的要求,特別是推進以人核心的城鎮化,推動大中小城市和小

城鎮協調發展、產業和城鎮融合發展,促進城鎮化和新村建設協調推進。

相信地方政府於未來一段時間會先是集中於以發債的形式,作為拓寬城市建設融資的主要渠

道,理由是相關的建設發展計劃只要通過審批,該可更快地得到以商業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在金

融服務上的支持,甚至中央政府的支持。
地方政府不僅可以透過發債等多種融資以建設城市,更(二)「允許社會資本通過特許經營

等方式參與城市基礎設施投資和運營」,重點有(i)加大市場經濟的力度,讓條件達標的各種

各樣社會資本,在獲得特許經營權益的基礎底下,參與本來應該屬於政府建議的項目,可以涉及

的範圍大致有高速或快速公路、供水、天然氣供氣、電力甚至社區等多方面的建設,使相關投資

可以更加從基本的供求關係層面出發,產生應有的成本效益,和符合尤以消費者或使用者為主的

市場需求;和使(ii)地方政府能夠在一定程度減低基建投資的壓力,及所帶來的財政負擔。

至於(三)「研究建立城市基礎設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則為中央推行城鎮化的社會發展

和開放政策中,最新和最重要的一個衍生的改革,理由有(1)所要建立的,為具高度政策性的

金融機構,故地方政府要通過發債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顯然要透過政策性金融機

構的渠道為主,然後才會是以商業銀行為主的金融機構,使地方的城鎮化建設和發展,得到最基

本和初步的間接監理,不易作出好大喜功式的亂投放;所涉及的當然為(2)基礎設施為主。

*研究建立城市基礎設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
但此點最是重要之處,為(3)政策性金融機構亦會管及住宅項目,即涉及房地產問題,為

《決定》即使未有言及房地產的調控政策,卻亦間接作出強化監控以住宅為主的房地產行業。相

信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地方政府的住宅建設和投資政策,會產生十分重大的間、直接影響作用和效

應。凡此,可解讀為:中央今後有可能採取「無形之手」多於有形直接監管,使地方政府在「無

形」監管底下,有序、合理和合法地進行城鎮化的各種各樣投資和建設。政策性金融機構將會扮

演異常重大的支持、監理城鎮化發展的角色。
只要城鎮化合理、穩定和更是重要地合法地發展,便會達致(四)中央之健全城發展一體化

體制機制的要求,即:要形成以工促農、以城帶鄉、工農互惠、城鄉一體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

以改變過去之城鄉二元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及達致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

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之佳效。
《決定》的第六章所提出的「健全城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重點要求為(a)加快構建新

型農業經營體系、(b)賦予農民更多財利、(c)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

,和(d)完善城鎮化健康發展體制機制、(e)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等。

《資深財經評論員黎偉成》(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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