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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20日 星期五

趣遊樓市 - 脫苦海 2013年12月20日

趣遊樓市 - 脫苦海 2013年12月20日

BSD都可以還原基本步
本月17日,終審法院判決,新來港人仕要連續住滿七年才可申領綜援違憲,因此政府要將由2004年開始住滿七年才可申領綜援,還原為來港一年即可申請。政府已表明不會就這個判決提出上訴。

所謂來港連續住滿七年的意思,即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在1987年前的舊版香港身份證上,會以「三粒星」代表,不過在現時版本的身份證上,只是代表十八歲以上,「一粒星」代表17-18歲,即以前所講的「兒童身份證」,這兩個符號與是否有居留權完全沒有關係。

現時是以A符號表示擁有永久居留權,除了可享有申請各種社會福利、選出公職人員的投票權、出任政府官員、申請香港特區護照,在地產版,最重要是可豁免「買家印花稅」(BSD)。

當然,條款不會寫得那麼富有歧視色彩,而是說人人都要交物業交易價格15%作為BSD,除非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才可以獲得豁免:http://www.ird.gov.hk/chi/faq/bsd.htm。不過無論怎樣包裝,對相同的人作出不同的對待就是歧視,比如這宗終審案例,終院作出的裁決依據是《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勞工的福利待遇和退休保障受法律保護。」

當然,買樓並不是社會福利,但過往一樣有很多人對基本法作出各種詮釋,而去進行司法覆核,比如BSD,係都要審死官的話,大可以引用:

第二十五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四十一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香港居民以外的其他人,依法享有本章規定的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

一樣可以上綱上線去打官司,只是既然買得樓,就不符合申請法援的條件,正如港珠澳大橋環評一案,也是找一個身無長物的婆婆去打。

到現時為止,辣招都只是行政措施,還未通過立法會立法,嚴格來說是還是缺乏法理基礎,而當中的BSD隱含對非香港居民的歧視,亦隨時引起爭議。而政府決定不為該案而釋法,正好顯示出他們不可能將人大當槍使,事實上2004之前來港一年可申領綜援,現在只不過是還原基本步。

2012年10月27日之前,也是沒有BSD的,同樣地辣招不獲通過,也只不過是還原基本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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