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百科 - 朱永耀 2013年5月29日
即市新聞
29/05/2013 16:55
《積金百科-朱永耀》為新僱員作出首次供款注意事項
《積金百科》上期筆者為大家介紹僱主為新僱員辦理參加強積金計劃時需要注意的事項,本
期將繼續介紹僱主為非臨時僱員作出首次供款時的要點。
*首次強積金供款*
根據規定,僱主必須於僱員受僱滿60天後,下一個月的第10天或之前將該僱員及僱主的
首次強積金供款支付予強積金受託人。例如,新僱員陳先生受僱的第60天是2月1日,僱主便
需於下一個月即3月10日或之前付清第一次供款。但如3月10日為星期日或公眾假期,供款
限期則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
雖然一般來說,每當供款日(通常為每月的第10日)為星期日或公眾假期,供款限期都可
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但這安排並不適用於計算新僱員受僱的第60天。如僱主誤將僱員受僱
的第60天因碰巧是星期天或公眾假期而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而該天又碰巧為月尾,僱主便因
此有機會遲了一個月為新僱員支付首次供款。舉例,僱員李先生受僱的第60天為2013年3
月31日星期日,按法例規定,僱主必須於2013年4月10日或之前為李先生作出首次強積
金供款。如僱主誤以為李先生受僱的第60天因為是星期日而順延至下一個工作天,即4月2日
,而誤把李先生的第一次供款於5月10日作出,便較法例規定的遲了一個月。除了會因遲交供
款而被積金局徵收附加費外,更有機會因此被額外罰款。
此外,對於一些糧期長於一個月的僱員,例如兩個月、三個月或半年為一周期,僱主便須加
倍注意,必須於新僱員受僱滿60天後下一個月第10天或之前為該名僱員作出首次供款,而非
留待糧期結束後下一個月的第10天或之前才提交。這些僱員由於糧期長,因此第一個出糧日有
機會較60天受僱日為後,僱主遲了為他們作出首次供款的機會亦因此較高。
*新僱員免供款期*
新僱員無需就僱用首30日作出自己部分的強制性供款。如僱員的糧期是一個月或少於一個
月,該僱員亦不需要就緊接的首個不完整糧期供款。例如,王先生受僱的第30天是3月10日
,他除了無需就3月10日或之前的30天作出僱員強制性供款外,亦不需為緊接的首個不完整
糧期,即3月11日至31日作出僱員強制性供款。如僱員的糧期長於一個月,則無需就第30
天所在的公曆月供款。
法例雖為僱員提供免供款期,但免供款期並不適用於僱主部分的強制性供款。僱主計算僱主
供款部分時必須從僱員受僱首日開始計算。《匯豐保險總監及僱員福利主管朱永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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