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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積金百科 - 朱永耀 2013年7月24日

積金百科 - 朱永耀 2013年7月24日

即市新聞
24/07/2013 10:00
《積金百科-朱永耀》參加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注意事項
《積金百科》強積金制度自2000年12月1日實施以來,大部分僱員都會參加僱主為他

們設立的強積金計劃。然而,有部分僱員因僱主同時設立職業退休計劃而按《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豁免)規例》選擇參加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下稱「計劃」)。今期,筆者希望

與大家分享一些要注意的事項。
於強積金制度實施前,僱主設立職業退休計劃給僱員是屬於自願性質的,當中亦沒有法例規

定的供款額,僱員於離職時一般可按計劃條款全數提取歸屬於自己的「退休金」。僱員普遍認為

參加職業退休計劃較具彈性,不用受強積金法例約束。然而,強積金法例其實已就職業退休計劃

設定了相關規限,如僱員於2000年12月1日或之後才參加計劃,其「退休金」依然會受到

以下規管:
*最低強積金利益*
僱員於離職時必須從「退休金」中計算最低強積金利益。於扣除最低強積金利益後,僱員可

因應計劃條款,提取「退休金」的餘額。有關如何計算最低強積金利益,僱員可以瀏覽積金局的

網頁。
*保存「退休金」中最低強積金利益*
上文提及的最低強積金利益,必須保存於以該僱員名義開立的強積金帳戶,強積金服務商不

可於法例容許以外的情況下把最低強積金利益的任何部分支付給僱員。

*提取「退休金」中最低強積金利益*
當僱員符合強積金法例的要求,僱員╱申索人才可於下列情況提取最低強積金利益的款項:

.年屆65歲的退休年齡
.在60歲提早退休
.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死亡
筆者建議於2000年12月1日之後方參加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僱員,在離職前先了解自

己的「退休金」中所需要保留到法定退休條件之最低強積金利益金額,以清楚離職後從計劃中所

能獲提取的金額。筆者亦聽說有個案反映僱員未有主動安排將最低強積金利益轉移至自己所選擇

的強積金帳戶,令有關已獲贖回之款項閒置在已離職的僱主計劃帳戶內。職業退休計劃的服務商

一般都會與成員的舊僱主聯絡以便通知成員作出相關安排,唯成員所提供給舊僱主的通訊資料可

能未夠詳盡或沒有更新,導致其「退休金」一直閒置,只有留待成員主動與服務商聯絡並就該筆

款項之轉移安排作出指示。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所提及的規管只適用於2000年12月1日或之後參加計劃的僱員。

如你於2000年12月1日,即強積金制度實施日或之前已經參加計劃,可獲豁免而不受限制

。由於計劃是僱主於強積金制度實施前為僱員設立的,除了上述規管,僱員亦必須清楚了解計劃

中的其他條款,好好規劃自己的退休儲備。《匯豐保險總監及僱員福利主管朱永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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