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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施永青 am730C觀點 2014年3月27日

施永青 am730C觀點 2014年3月27日

C觀點 - 施永青
向阿里說不的淺薄
2014年03月27日


阿里巴巴放棄香港,轉移到美國上市。(資料圖片)



阿里巴巴原先打算來香港上市,但由於香港證監會不接受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阿里巴巴轉移去美國上市。

阿里巴巴估值逾千億,如果能來香港上市,不但有助香港重奪全球新股上市金額最高的金融中心美譽,還可以打開一個新的渠道,協助新進運作模式的公司上位,推動公司結構改革,並為人類作出貢獻。

可惜,香港的很多評論員看問題都很表面,只簡單地把「合夥人」制度,視作早年英資設計出來的「AB股」制度。「AB股」制度的不合理處,是「B」股的股東不用投資如「A」股一樣多的錢,卻有「A」股一樣的投票權。這種安排令一些家族企業,可以用少量資本就可以控制整間公司,對小股東不公平。但阿里巴巴要求的並非這種特權,而是在提名董事局成員時,有一定的比例需由合夥人提出。至於這批董事能否獲委任,仍得交股東大會通過。

表面上看,這也是一種特權。但這只是從資本主義既有的價值觀的角度所看到的答案。資本主義制度認為資本的重要性壓倒一切,出錢多少決定擁有股份多少,所以每股平權,以方便用投票的方式,去決定公司的管理權(選董事會)與利潤分配權(按股份比例派股息)。但公司可不是單有股東就可以打造出來的,還得有人的創意與勞動,在資訊科技行業尤其如是。把資訊科技公司的命運交給只曉得買股票的人去決定,不但對營運者不公平,對小股東也沒有好處。

在歐洲有些國家,完全沒有股份的工人,也有一定比例的董事會提名權,可見阿里巴巴的合夥人要求有董事會的提名權,也有一定的道理。公司是他們打造出來的,他們已給出資本的人有一定的權利,難道出力(包括腦力)的人,就不可以保留一定的權利,我們的評論員為何這麼熱衷去維護「資本霸權」?

這件事亦令我聯想起明報事件。按現時的評論準則──出錢的人「大曬」。那明報的編採方針豈不是只該由有股份的人來決定,日常營運的編採人員的自由豈不是可以輕易被剝奪。可見現時社會對股權擁有者的保障,實有過分與不合理的地方。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正好對這種不合理的制度帶來一定的衝擊,讓日常的營運者也可以在董事會上有一定的話語權。這個缺口一旦打開,只會令到社會更公平,令日常參與公司運作的人,也可以真真正正成為公司的持份者,而不只是一個虛名。

他們是社會新生財富的創造者,他們不單應在董事會上有話語權,還應該有公司利潤的分享權。這樣,社會的財富才會分配得更合理,貧富懸殊的程度才能減輕,內需才能支持經濟持續增長,產能才不會過剩,金融制度才不會異化;而更重要的是,當實際工作的人在崗位上有更大的自主空間的時候,他們不但更能作出正確的決定,還會在工作上有更大的滿足感,令生命活得更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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