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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1日 星期五

施永青 am730C觀點 2017年8月11日

施永青 am730C觀點 2017年8月11日


香港應為創新企業締造上市條件


香港應為創新企業締造上市條件
港交所正為推出創新板諮詢意見。有人認為,港交所推出一連串改革的目的,是要讓一些現時主板不接受的,採用「非傳統股權管治架構」的公司也可以上市,而這些非傳統公司, 就是指那些「同股不同權」的公司。

我認為「同股不同權」的說法

帶有貶意,而且不符合真正的情況。提出這種意見的人,表面上是要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實際上在阻礙香港跟上時代,令那些依靠科技與創新,而非光靠資本的公司無法在香港上市,令香港的金融業失去競爭力。

上次阿里巴巴沒法在香港上市,結果去了美國,有人還因此而沾沾自喜,認為已成功阻止香港的金融市場進一步被染紅。但實際上,這一役香港真是損失慘重,除了少了一大筆上市收入外(阿里巴巴在美國上市的花費估計要40億港元),港交所每日少了約200億港元的成交(阿里巴巴每日的平均成交量約1,755萬股,每股約155美元)。如果有這類科技股助陣,港交所的每日成交量應早已過千億元。

現實是,若然港交所不開放心態,接受科技公司的股權結構,那現時全世界增長最快,潛力最好的公司,如Google、Facebook、Amazon等,都不會來香港上市。他們不可能為了在香港上市,而改變自己行之有效的股權架構。

科技創新公司之所以能夠取得成功,並非純靠資金投入,更重是的是主腦人的創意。由於主腦人對公司的發展意義重大,公司必須確保主腦人的決策權受到保障,並在利潤分配時,予以特殊的優惠。這怎能被說成「同股不同權」呢? 這只是按貢獻把管理權與受益權作更合理的分配罷了。

創新公司之所以需要這樣做,並非為了欺負小股東,而是為了保護小股東。試想一想,如果一間創新公司的主腦人離開了公司,這間公司的市值還能保住幾多?可見創新公司主腦人的價值,並非不能量化。量化之後,就可以把「同股不同權」的情況合理化了。因為從一開始,創辦人與跟投者所持有的就是不同性質的股份。不同股,當然不同權。硬要把兩者同權,才不符合實際,才會破壞創新公司的正常運作。

若非喬布斯當年被蘋果公司剝奪了管理權,蘋果公司的業績就不會一落千丈,iPhone亦可以早點面世。因此,從小股東的利益著想,公司應有非傳統的股權管治架構,以保障公司主腦人的管治權與獲分配權,以免類似喬布斯的主腦人被剝奪權力的一幕重演。我相信大多數小股東都不會介意,讓真正對公司有貢獻的人,可以有多一點權力。關鍵是這些權力要事前向小股東交代清楚,讓小股東在決定入股前,可以清楚衡量得失。

現實是,當初決定在阿里巴巴上市前,已入股支持馬雲的,絕非無知的小股東,而是一些投資經驗極為豐富的專業私募基金。如果他們覺得這種「非傳統的股權管治架構」是對股東不公平的話,他們是一定會提出反對的。可見他們並沒有把這樣的股權管治架構理解為「同股不同權」。現時這種股權結果已普遍為世上大部分科技公司所採用,香港若是仍不肯接受這種新概念,將很難保住金融中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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