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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9日 星期日

摸魚手札 - 渾水 2017年10月29日

摸魚手札 - 渾水 2017年10月29日


摸魚手劄:DQ上市公司比向下炒傷害更大


■聯交所去除質素差的上市公司動機雖好,但好心做壞事。



上市公司DQ潮一浪接一浪,主板和創業板公司都無一倖免,金利通(8256)便是最近的例子。細看被DQ的通告,都發現DQ理由是一式一樣,就是業務、資產不足夠營運,然後聯交所按照相關的規例,進入

除牌的第一階段。如果復牌建議不合聯交所心水,那公司就要除牌了,投資者所有利益都完蛋了。

參考所有被DQ公司的股價走勢,凡一收到聯交所除牌通知,公司股價單日即大跌,部份更跌近七成以上,好似被擲核彈一樣,股價一下就炸落十八層地獄。聯交所以正義之名,去除質素差一點的上市公司,又有保障投資者等說法,動機雖然看似合理,但當投資者見到股價大跌七成,可能佢哋會想,到底聯交所保障了甚麼利益?要不是聯交所強制除牌,投資者至少不會單日輸大錢呢。不小心買中向下炒的股份,最多分幾年輸七成,但聯交所一個通告壓下來,單日就即輸七成,超額完成向下炒的傷害力。若論傷亡程度,聯交所的做法比向下炒更快損害投資者利益。

聯交所雖獨掌大權,但香港金融市場是公開、公平的,有其核心價值所在。就算要DQ股票,起碼要有一個說法吧?至少告訴投資者一個客觀標準,例如業務要萎縮到甚麼程度,才要被人除牌。問題在於,所有被DQ的股份都沒有一個客觀理由。

這個客觀標準不一定是以營業額總量去量度,也可以是一個比率。好像上市規則第14章的「須予公佈的交易」,要公佈的交易規模都有一個客觀標準,例如「特定」比率只要超過「若幹」百分比,就被定義成「某類」交易,要按相關規則去向公眾公佈。

上市規則第14章是以維護投資者利益為依歸,既然「須予公佈的交易」都有客觀標準,為甚麼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不足夠業務營運」卻沒有客觀標準呢?聯交所的做法,跟鄺其志當年的「仙股風暴」有異曲同工之妙。一份要仙股除牌的諮詢文件都可以造成天翻地覆,民間遊行、政客出動,社會怨聲載道。今次聯交所DQ上市公司,只是把當年的仙股風暴斬件處理而已。

聯交所動機雖好,但好心做了壞事。奧地利學派著名經濟學家和政治哲學家F.A Hayek曾說過:「通往地獄之路是由善意所鋪成。」聯交所想港股變成清泉,背後卻扼殺了投資者得益。今次投資者輸錢輸到落地獄之路,是由善意出手的監管機構--港交所造成的。

渾水
專業投資者、上市公司執行董事、90後
http://fb.com/muddydirtywater

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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