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魚手劄】《基本法》已死 公司法治港? - 渾水
張五常教授早在1984年發表過《公司法治港》,以代替所謂《基本法》。
郭榮鏗疑被DQ和22條的定義詮釋,挑戰了《基本法》本身。法治已腐爛的屍首,三不五時又有政治人出來哀祭。學者多有國師病,幻想加入建制仕途或左右大局,經濟學家也不例外,
最近重讀張五常教授的怪文,原來早在1984年他發表過《公司法治港》。很有趣,要分享。
挑戰《基本法》是紅線所在,所有提出過主權、次主權、城邦之類的治港藍圖的人,都付出過沉重代價,我是不會挖坑自栽的,只是引述張文。張五常在英殖帝國主義保護下,間接表達了他對《基本法》的不信任,望以公司法方式治港。張五常說:「我建議的『公司法治港』,是一種避重就輕的辦法。簡言之,這辦法是將香港制度的法例(代替了所謂《基本法》),安置在香港公司的『法人』身上。」他的理念是把香港當成「法人」處理,香港是一間公司,所以當時英國歸還香港給中國,可以理解成把一間公司賣走給另一個東主,是最低交易成本的做法。
張五常認為比《基本法》更能緩衝了中港法制衝突。技術上在一國前提下,一國是有自己憲法系統,這是「大」憲法;《基本法》是「小」憲法,這些大小之爭是沒完沒了。
公司法有自己的個性,不一定因股東轉換而出現大改變,「Lifting of the Corporate Veil」是公司法101的概念,公司的運作也可按章程處理。公司的決策說不上民主,但股權誰大誰惡誰正確卻是全球通行的法則,也算普世價值。這些天真的想法,都是張五常想出來,我不認同。學者會錯,但錯要錯得有趣,張五常講公司法治港是很有新意的概念。若論層次,它不輸次主權、城邦、革新論等管治論述。香港是高度資本主義的社會,公司產權是資本主義的骨架,以公司法運作香港,不怕持份者水土不服。
英國殖民主義擴張也以公司做載體,如1553年的莫斯科公司、利凡特公司和大名遠播的東印度公司,殖民地和宗主國的關係是一張類近特許經營的合約,由海軍霸權和維也納系統維持合約秩序和保護產權,以及英人最重視的貿易往來。
公司法的主張很配合張五常那套講制度經濟、合約產權的學術套路,加上歷史路徑,建構了張的公司法主張。他師承高斯,高斯寫《公司的本質》,勾劃產權理念,公司和市場作資源分配的分野,張五常在這套理念下另一注腳,進一步演繹成合約替換。
張五常說公司法治港有學者的天真,但也許是最適合香港的烏托邦藍圖。這藍圖,大概只會在平行時空出現。
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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