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導
上星期自由黨黨魁接受網上訪問,談到每屆特首,組成班子過程都順遂,往往未能說服心儀人選加入團隊。因而管治班子埋班後,才開始磨合過程。所以他建議容許有政黨背景人士參選特首,可從有相同理念的黨友選出主要官員。
他的提議假設,香港經已有成熟政黨制度,提供足夠政治人選以供選擇。這只是一
廂情願想法。港澳辦主任最近談及治港人選的五項要求,更加突顯豐富政治經驗人才匱乏的事實。
除此之外,尚有另外一個不能逾越的考慮,就是《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中第31條規定,行政長官不能為政黨成員,並須提交書面承諾,任內不會成為任何政黨成員。當年立法目的就是貫徹行政主導原則,避免行政長官不必要地受政黨左右。
總結多年經驗,不論直選或間選立法會議員,都意識到須向選民問責,不能不問情由,支持所有政府提出政策,否則流失選民支持基礎。所以議員勇於發表與政府相悖的意見是有相當必然性。同一思維,當政府提出順應民意的建議,議員往往在細節上,提出不同的意見,要求修訂。
但若涉及政府政策,就受制於基本法第七十四條,必須得到行政長官書面同意才能提出,機會微乎其微。不然須轉讓政府提出,增添議員深切明白,無論他們怎樣努力,在行政主導制度下,沒有機會分享成功引進政策的光環。於是逐漸形成凡政策皆找碴的心態,以此儲存爭取更多政治本錢,爭取更多未來選舉的選票。久而久之,帶來極為負面影響,衝擊議會政治生態。
年初特區政府修訂有關選舉條例,反映中央倡議的完善選舉制度,引進四十位新設立的選舉委員會議員,他們的問責對象是選舉委員會,而非普羅選民。是否真正有利行政主導,拭目以待。 周三刊登
孫公解碼 - 孫明揚 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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