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浩講場:洗黑錢真正目的
■被控洗黑錢這類刑事案一向都是較難脫罪。 資料圖片
相信讀者們對「洗黑錢」這個辭彙都不感陌生,亦從字面對這種金融活動有非常形象化的認知。洗黑錢的目的就是要隱瞞資金的真正來源。從不見得光變成似乎合法的財產。「洗錢」的基本過程(特徵)主要有(i)存放(
Placement),即把犯罪得益放進正常的金融體系內;(ii)掩藏(Layering),通過複雜的多層金融交易掩蓋資金來源及背後擁有人的身份;(iii)整合(Integration),把清洗後的犯罪得益融入經濟體系轉化為犯罪者的合法財富。
讀者們未必知道,被控洗黑錢這類刑事案一向都是較難脫罪。主要原因是控方無需舉證確認資金來源是犯罪得益,只需掌握被告曾經參與若幹與上述「洗錢」特徵的交易,便能成為起訴甚至定罪的足夠理據。反之,辯方除非可以舉證被告處理的資金來源是「乾淨錢」,否則,辯方可以依據的抗辯理由大概只有一個,就是「不知情」。
在筆者接觸過的洗錢案中,印象最深刻莫過於一個「洗錢家族」。筆者在此案件中受聘為首名被告的法證會計專家證人。從法證會計角度再複查檢控機關的起訴文件,尤其就家族成員及其相關公司的幾十個銀行賬戶在數年間的交易紀錄作詳細法證調查並就調查結果向法庭撰寫獨立專家報告,詳細說明資金來源及流向等,並在缺乏全面的證據情況下提供專家意見。
跟據辯方的交代,這個「洗錢家族」在內地及另一亞洲國家開廠搞生產及進行一系列「偏門生意」。因其「主營業務」性質所需,此家族生意涉及大量跨境和現金交易,涉及的銀碼數目總數更是「億億聲」,當中大部份交易是以現金方式提存和透過代理將資金滙走,以繞過外滙管制及高昂的交易成本。最麻煩的是辯方只能提供零碎的交易文件。從辯方提供的文件資料,第三方的證據、口供等材料,只能追蹤到大概一半的交易紀錄,其餘一半的現金流,筆者也無從稽考。作為法證會計師,筆者只會針對客觀事實不偏不倚地協助法庭,提供專家證人意見報告以便釐清事實真相。但從表證看來,任誰都知道被告都幾難甩身!
結果,像電視連續劇情節一樣,被告在案件審訊其間「人間蒸發」。筆者不知道被告有否用自己的方法離開香港,或是被消失!最後整件案在被告缺席下進行審訊,並在無合理辯解下判罪。
Pet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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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隔周五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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