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選舉制度 美國人也弄不懂
經過12月14日的選舉人團投票後,美國的總統選舉終於有了真正的結果。在538個選舉人中有306個投票給了拜登,比需要的270票多了36票。經此一役,特朗普已沒辦法扭轉今次敗選的結局了。
在此之前,特朗普一直不承認失敗。他其實不是沒有道理
的。因為11月3日舉行的雖是全國性選舉,卻並非真正的總統選舉。它的主要功能是選出一批各州的州代表(又稱為選舉人),再在12月14日由這批州代表去選總統。既然,12月14日的正式總統選舉尚未舉行,特朗普當然不用承認自己競選失敗。他反而有權指責拜登,在正式的總統選舉前就宣布勝出,完全不尊重美國的憲法。
美國的憲法,規定美國的總統須由間選產生,而非由人民直接選出。美國的先賢,擔心普通民眾政治上不夠成熟,容易受政治野心家所蠱惑;認為該由一些有識見的資深政治人來負責選總統,才對國家的根本利益有利。所以決定以間接選舉來代替直接選舉。11月3日的全民選舉(其實只是各州選舉),要決定的是該由哪些選舉人作為州代表,負責為自己的州去選總統。
美國的選舉制度太複雜,以致連美國人自己也不甚了了。我認識一個移民美國已幾十年的朋友,他已投過很多次票,卻一樣不知道美國是間選的。他堅持說,每次選舉他都是直接剔哪個人該做總統,他從來沒有選過甚麼選舉人。
這也難怪,因為我這個朋友住在加州;加州人口多,可派50個州代表(選舉人)去選總統。特朗普安排了一個有50人的選舉人組合,拜登亦安排了一個50人的選舉人組合,合共100人。一張選票上很難把100人的名字都放上去。再者,即使在選票上印出來也沒有作用,因為選民都「冇得逐個揀」。選民要麼揀特朗普提供的選舉人組合,要麼揀拜登提供的選舉人組合。所以選票上只需印上總統候選人的名字,選民只需選出由那個總統候選人屬意的選舉人,做自己州的州代表,去負責選總統。所以選民根本不用知道這些選舉人實際上是甚麼人。
這樣子的選舉制度實在令人懷疑是否真的符合民主的本意。如果選民連選的是甚麼人都不知道,怎算是民主呢?為甚麼選民只能選一個事前已被篩選好的組合呢?為甚麼不可以自己揀呢?
有人認為這些都無關宏旨,因為選舉人都已作出承諾,他們若是有機會代表自己的州去投票選總統,他們一定投票給選民屬意的總統候選人。所以誰做州代表也沒有所謂。這樣,選舉人豈不是都成了橡皮圖章?但如果真是這樣,那又何必多此一舉再在12月14日投多一次票呢?何不以11月3日那次的結果為準,這樣新舊總統就不用一拖再拖,社會的代價可以大幅減少。
施永青 am730C觀點 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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