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永青 am730C觀點 - 施永青 2021年3月9日
祖堂地的買賣門檻為何這麼高?
根據政府的資料,全港約有7,300個祖堂,合共約有2,400公頃土地,面積比「明日大嶼」還要大。如果這些土地能夠進入市場,供擁有資金、擁有人才,願意冒風險的機構去開發,當有助於解決香港土地供應不足的問題,助港人可以擁有自置居所,並改善整體的居住環境。
然而,祖堂地的買賣門檻很高,一遇到個別人士的反對,政府就拒絕同意有關的交易。而按現時的條例,未得民政事務局長的許可,祖堂是不可以擅自把土地出售的。如是導致很多原先談好的交易都功虧一簣,無論是祖堂的其他成員還是相關交易的買家,對此都非常不滿。
要改變這種情況,先要了解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否則很難對症下藥。
我認為政府動輒叫停祖堂地的交易是為了維護祖堂地成立的初衷,加上祖堂地的產權結構不健全,才導致集體的意願無法有效行使。
氏族的祖先,當初沒有把所有的土地都直接分給子孫,而是留一部分由整個家族所擁有,是為了整個家族的福祉。家族有集體擁有的土地,就可以讓失去土地的後代不至於沒有田耕,而田租的收入還可用來辦學,讓子孫有機會受教育。這樣,家族才能不斷繁衍。
由此可見,祖堂地原先的構思就是不賣的。賣了就會令族人失去依靠。作為政府,樂於看到民間有這類公益組織,照顧自己的族人,不至於一有困難就找政府援助。此之所以,無論是政府還是法院,都傾向盡可能讓祖堂地持續留在家族所有,以免家族的不肖子孫過早把祖業花光。
然而,把土地留在家族內,會令這些土地失去發展的機會,因為大部分農村的家族都缺乏現成的資金,以利用這些土地資源作現代化的發展。從社會的整體利益著想,應設立機制讓祖堂地可以進入市場流通,並落入最有能力利用這些土地的機構手裏。前提是如何避免祖堂的集體利益不至於同時被出賣。
我建議,民政事務局可以協助各個祖堂成立家族基金,由家族成員集體擁有及管理。祖堂地賣出後所得的資金,扣除交易費用之後,必須全數撥入家族基金。家族基金可以拿這些錢去買樓收租或買債收息,然後用投資的經常性收益為家族辦公益事業,包括把收益用現金的方式分給家族的成員;但本金的部分就只能用作投資,不許拿來分配。
民政事務局應像協助舊樓成立業主立案法團那樣,協助祖堂成立家族基金會。工作包括草議家族基金會的章程,登記家族基金會的成員,協助管理班子的組成,及在始創階段協助它的運作。待家族基金的運作上正軌之後,政府才逐步放手。只有這樣,家族的整體利益,家族個別成員的利益,以及社會的整體利益,才能取得一個合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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