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出租按揭單位 可致判刑︳諗sir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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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樓如付了三成首期,會被人捉「偷雞」出租嗎?最近有宗新聞報道,有人付了30%首期敘造按揭後,把單位改成「簡樸房」出租,這對銀行來說是合規出租的,卻確實違反了銀行的按揭合約內,租按條款有關「不可把單位作分租」這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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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次在新
聞報道上,沒見到意圖欺騙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HKMC)以取得高成數貸款之類的嚴重情況。
因該單位只向銀行借了一按,即七成上會,而沒有向HKMC申請二按,所以不會被HKMC審查有否欺騙貸款成分,惟出租前當然是先諮詢律師較好。
近日亦有一單皓畋的高成數上會相關欺詐案判刑,被告被控隱瞞出租用途,向中信銀行申請約800萬元貸款。
從過去類似案件可見,歸還貸款不是減刑理由。另外,是次被告袁先生在租約中加入條款,寫明「水電供應繼續在業主袁先生名下」,最後成為呈堂證供,最後判刑14個月。
改做學生宿舍少點麻煩
當然銀行也對客戶有要求,如果想再少一點麻煩,有些人會將單位改做學生宿舍。
學生宿舍是用木材間隔,而不是用磚。筆者公司也有不少「作品」,屋宇署派人來看過,都是沒問題的。
說完按揭單位出租問題,想談談早前筆者一個學生詢問的遺囑問題。筆者認為,立遺囑時寫明兄弟姐妹每人收取一項資產會較好,不要總計資產後再平分。
例如「我的資產由我三個子女平分。」遺囑若這樣寫,按筆者見過的個案,都「後患無窮」。
很多父母為了不想得失任何子女,遺囑就寫所有物業和現金由子女平分。
這樣寫的問題是,兄弟姐妹要全數同意,才可將他們共有的家業出售,但很多時候都難以對售價達成共識,阻礙出售進程。
立遺囑前要有更妥善想法
又或是子女當中有人已移民,要找其在相關合約上簽名才可合法出售或安排資產,也造成不少麻煩。
倘若多年後連獲得遺產的子女也已過世,需要其後人回來處理就更麻煩。
不少舊樓也因這個問題而丟空;或成為半契樓賤賣,所以立遺囑前要有更妥善的想法。
這還未計算一旦涉及內地物業或後人在外地結婚,這些跨境的文件公證均需時處理。所以立遺囑還是兄弟姐妹每人收取一項資產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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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諗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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