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業信箱】地契年期續期問題
問:如果地契只有5年,請問這樓房政府不會收回發展,銀行會否借貸給予買樓人士呢!
答:香港和國內一樣,土地制度是「土地租借權」(leasehold),理論上業主所擁有的並不是永久的業權(freehold),而是特定批租期內的使用權。比如有些土地是75年期,有些是99年期,甚至有些是999年期,比如中半山和山頂一些地契。
由於界限街以北新九龍和新界是租借地,港英政府時代不會批出長租期,年期一般為99年減三天,由1898年7月1日起計。年期一般為由1898年7月1日起計99 年減三天,即是1997年6月28日。
現在已經過了十多年,政府仍然沒有大面積的到期收回土地,因為按照《聯合聲明》附件三規定,一般用途土地期滿的契約,可續期至2047年,期間須每年繳交地租。
2006年薄扶林花園地契年期屆滿,獲安排續期50年直至2056年為止,創造了地契年期滿處理的先例。至於商業用途土地,2016年尖沙咀海運大廈,獲安排以交換土地方式,補地價繼續租用21 年,而無需由政府收回公開拍賣。
所以,在2047年之前,應該不會出現政府收回商住土地發展,銀行亦會按揭相關的土地。至於2047年之後的處理方法,暫時仍然未有定論,或者當政者想留待下一代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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