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股自然不同權
不同股自然不同權
香港要做國際金融中心,必須讓創新科技公司來香港上市。因為,現時全球市值最大,增長最快,前景最好的,主要就是這類創新科技公司。若是把這類公司排除出香港的證劵交易市場之外,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無可避免會下降,以後再也無緣成為全球IPO(新股上
市)最多的金融中心。
然而,香港至今仍未因應世界的變化,而調整所謂「同股同權」的要求,讓創新科技公司也願意來香港上市。過去,我們已因此而無法令阿里巴巴來港上市;若然還不盡快修訂有關條例,今後亦沒法吸引新冒起的創新科技公司來香港上市,這些公司不只是阿里巴巴這類電子商貿公司,還包括從事社交平台的、大數據的、雲計算的、物聯網的、人工智能的、電動車的與其享經濟的公司,因為這類公司的股權結構都有「同股不同權」的成分。
其實,把這類公司說成是「同股不同權」本身就是不對的,他們並沒有違背同股同權的原則,他們只是不同股才不同權罷了。他們把公司的股份分為兩類:一類是出錢投資的股東。這類股東除了出錢買入了公司的股票之外,平時甚麼也不用做,坐等公司賺了錢之後派股息。另一類是公司的創辦人及日常參與營運的關鍵人物,他們除了出錢之外,還要出力;而且出的並非簡單的力,而是非比常人的創造力。他們所經營的並非傳統的行業,而是全新的商業模式。他們付出的代價與所需要的智慧,都比一般的企業家要多。他們開風氣的先河,是公司的靈魂人物,亦是公司增值引擎。他們一旦成功,可以為投資者帶來意想不到的利潤。這導致他們有極高的討價還價能力,可以對後來加入的投資者提出較苛刻的要求,令投資者不得不接受他們在經營公司的時候,可以有比普通股東更大的話語權與主宰權。從這個角度來看,他們持有的股權是非比尋常的,因而可以擁有更多的權力。
現實是,若不賦予這類人有特殊的權力,公司的發展反而沒有保障。所以,很多職業投資者都樂於投資在一些,經營權牢牢地掌握在公司靈魂人物手上的公司,而不是掌舵人隨時會被董事會解職的公司。當初,若蘋果公司的董事會沒有權把喬布斯趕走,喬布斯就可以有更長的時間為蘋果工作,蘋果可以為人類作出的貢獻可能更多,股東的得益亦可能更大。小股東現在可能都後悔,當初沒有賦予喬布斯有更多的特權。
其實,現時願意接受這類同股可以有不同權的投資者,絕非泛泛之輩。以阿里巴巴為例,現時他們最大的股東是軟庫(Soft Bank),佔29.2%,其次是雅虎,佔15%;馬雲自己卻只佔7%。但這些專業的股東,都願意「同股不同權」,讓小的股東馬雲在公司有特權。如果這樣的安排是不公平的,這些專業的投資者為何會肯接受?
巴菲特最初也看不透這類創新科技公司,所以沒有投資。現在他已經認錯,並增加了對這類型公司的投資。香港可不要在這個問題上猶豫不決了。同股不同權當然不好,但不同股自然不可能同權。
施永青 am730C觀點 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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