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條例》 何處適用?
《收回土地條例》 何處適用?
本欄一向不贊成政府隨便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徵用私人手上的土地,因為私人產權屬於人權的主要組成部分,亦是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基石。沒有產權的清楚界定與嚴格保護,市場機制將無法有效運作。
不過,我亦明白,有時社會的整體需要
是會與私人業權的利益相衝突的,在非不得已的情況下,如果的確有需要興建公共設施,譬如興建集體運輸系統,政府是有權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的,前提是要對土地業主作出公平合理的賠償。當然,只要業主自己願意配合,即使不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政府一樣可以作出賠償的方式收回土地。
不過,如果土地的業主,既願意且有能力配合城市規劃去發展土地的話,香港一貫的做法,是讓土地的原業主有優先發展權。政府不會強行把這些土地收回來,再把土地的發展權公開拍賣,並以此來增加庫房收入。若然政府想以後這樣做的話,一定會遇到業權擁有者的強硬抵抗。
只有在以下的情況下,政府才有權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來徵用私人手上的土地:
(一)土地位於計劃興建集體運輸系統的範圍之內,不徵用這些土地會影響系統的設計、使用者的方便,以及環保的效益。
(二)土地的業主分散,業主又沒有能力獨自發展,亦沒法達成合作發展的機會,在這種情況下,只有由政府出手徵地,才能令土地的價值得以充分發揮。
(三)土地已在從事非農業用途,即已變成棕地,若沒有政府參與,小業主根本很難找到新的地方去安置棕地上的不同行業營運者,因循下去,只會妨礙新市鎮的合理發展。這時,就非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去作整體安排不可。
(四)土地零散地坐落在已納入新發展區的官地上,因土地面積太細,沒法獨立發展,或這些私人土地所在的位置會妨礙整塊官地的綜合使用,那政府就只能引用《收回土地條例》,以提高土地使用的效益。
(五)土地坐落的位置,極需要有公營房屋供應,而附近已沒有其他官地可供政府興建公屋,那政府唯有引用《收回土地條例》。
(六)一些城中村,如茶果嶺村、牛池灣村和竹園村等,土地零散分布,而小業主又沒有能力合作重建,導致政府必須出手,去提高這些土地的使用效益。
(七)新界原居民手上有很多祖堂地(太公地),屬集體所有制,但決策機制落後,不容易達到共識,由政府出手去收,符合大多數村民的利益。
(八)地產商手上,在不同時期零散收回來的農地,地產商很樂意把土地交回給政府,換一塊完整一些、方便發展的土地。而政府亦可以把收回的土地重新規劃。
施政報告中打算收回的土地,大部分屬於上述範疇,對此我並不反對。我反對的只是用政府壓力逼私人業主接受他們不樂意接受的收地條款。
施永青 am730C觀點 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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