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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4日 星期三

談國論企 - 黎偉成 2020年6月24日

談國論企 - 黎偉成 2020年6月24日


《談國論企-黎偉成》立法則委法官審國安案一判定音

《談國論企-黎偉成》立法則委法官審國安案一判定音

  《談國論企》《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在執法及司法上

,在第三章有6節對分裂國家罪、等四類犯罪行為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審判是要一判定案,處理

案件的法官需要

對國安法有深度專業和認同,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要由行政長

官委任,也就是毫無疑問之事。惹人注目的,肯定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

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使用管轄權」,宜詳釋之。

 
*須由認同和有專業認識法官裁判官處理*
 
  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港區國安法》.下同)尚

待人大常委正式立法和在公布即日實行,但《草案》6章共66條,在執法與施法等方面框架的

原則、精神,有相對詳細的披露,現時待具體法則的定立,而我對此一方面之見,重點有:

  需要高度關注的,當然是(甲)《草案》第五章第4條所言及的施法,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

全犯罪案件的法官、裁判官,要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對《港區國安法》在施行後如

預期的可以依法、合法、合據、合理地審判,有關鍵性和決定性的絕對重大作用和效應,因(一

)包括法官在內的任何港人,對國家安全問題和法律,就算不是一無所知,也是所知有限,因這

是十分重大新法律、新事情,不僅港人在行為、活動,要有認認真真的學習、認識和接受,才可

以避免觸犯國安法,更重要的是香港的裁判官、法官同樣是新的法律和審判的課題,故特首委任

一批法官、裁判官專門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等同委任終審法院法官,是合憲、合法

的,沒有「利益衝突」,因法官及裁判官在被委任後的處理案件的施法,不須問詢特首,而是依

法審判。
  我認為負責處理國安法的法官、裁判官,都很有必要學習、認識甚至認同《港區國安法》、

國家國安法,以至因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而更廣泛地了解美國、英國等國安法,作為判案的法律

依據,使國家及國際社會高度認受。
  再看(二)香港社會自2019年6月因「修例」問題而出現日益嚴重的分化和對立,黑暴

、恐怖主義式的襲擊甚至明目張膽的「港獨」者,所涉嫌暴亂、攬炒、私了的案件,香港有若幹

裁判官、法官並非「施法獨立」而是涉嫌有政治色彩「同情」的判案,如可以「處理」涉及國安

法的案件,會否作出同樣的「同情」?香港的司法獨立,在過去一年多的光景在若幹法官及裁判

官的行為和活動底下,我有嚴正的質疑!
  此因(三)《草案》第二章第二條中言及的「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

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審判或者懲罰」,我之解讀為相關審判可以有長或短的時間、多與少

的程序,但在審判的結果有或無罪,即「一判」,便不能改,故由不大認同《港區國安法》特別

是「一國兩制」的法官處理,「判」出的相關案例,對香港在國家安全問題上的禍害,相當深遠

和重大。美國在國安法制上更嚴!為什麼香港有若幹法律、司法人士不認認真真的看通看透文件

,衝口而出的妄反,是為香港深憂。
  
*保管轄權乃針對外國及境外勢力攬炒*
 
  與施行《港區國安法》的同樣重要問題,有(乙)如何確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對

香港特區的執法和施法,有舉足輕重的影響,由是《草案》第三章所言及的(I)「罪行和處罰

」所分的6節內容,即使現時未有披露,當為各方聚焦之所在,因相關的法例涉及「對分裂國家

罪、顛覆國家政權罪、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

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非常重要,因這涉及甚麼行為和活動會犯

法,也就會使廣大港人甚或「臨界點者」有所適從,可以如《草案》的第二章第一條的:在《基

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

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

自由」。美國可以嗎?看特朗普此一「美國優先」的白人帝國主義攬炒者,便可以得出理性的答

案。
  要(II)「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更重要也。

 
  港人廣為關注的更有(丙)《草案》還提出的「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殊情

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很有需要作出原則性的闡釋。我相信這「極

少數」會是在外國或境外勢力層對中國的國安的衝擊,是為中國對外國或境外的重大問題,而香

港在外交和國防等方面由中央處理,國安法當然毫無疑問由中央處理,具體做法,不用胡差,因

這是國家層面的事務,如有外國或境外勢力甚至在港的「執行者」敢於在《港區國安法》施行後

試「底線」,可管,違者自擔。(論《港區國安法》《說明》之三)

《資深財經評論員 黎偉成》(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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