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曆年前後,我們《胡.說樓市》團隊跟進了「灝景灣多收20年管理費」報道。可能有部份讀者沒有追看我們YouTube頻道內容,未必知道詳情。內容是管理公司由2002年起,多收部份期數業主管理費,而背後跟計算基準出錯有關,因為由該年起,屋苑管理公司使用「建築面積」,而非按公契規定的「管理份
數」來計算管理費,導致數目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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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報道較其他傳媒遲出街,主要因為編輯部花了些時間整理不同案例。當中不少案例都指出,業主「默許」了不按公契繳交管理費的行為,故要追討多繳管理費並不容易。今次寫這篇專欄,純粹因為在整理案例中,我們發現不少屋苑有同樣問題,可能大家無為意,而一直「默許」多交管理費,希望大家都留意一下。
站在小業主立場,無端多繳管理費,絕不是味兒,但為何過往法庭判例會認為業主「默許」不按公契來計算應繳管理費,故沒有追溯權? 其中一個理據是說,因業主只要細閱公契便會知道該計算方式跟公契不相符,故業主沒有出聲反對,形同「默許」。
然而,我不太認同這種說法。
以往我們外出拍攝二手放盤或新盤,多數會問及管理費多少,而得到回覆多數也是「每呎XX元」。《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生效前,當時市場對新盤樓書未有太嚴格規管,部份新盤會列出「預算管理費」開支一項,並多數以「每呎XX元」來表達。當然我們不排除屋苑本就以「管理份數」來計算管理費,只是發展商為方便買家理解,而轉化成「每呎XX元」來表述;但如看到如此表述方式,普羅市民會傾向理解管理費用以「建築面積」來計算。至於《條例》生效後,樓書就再沒有披露「預算管理費」資料。
直至《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實施前,因市場慣用「建築面積」賣樓,除非刻意標明用「管理份數」作管理費計算基礎,否則以「建築面積」計算管理費,大眾也覺得理所當然。
今次涉事的「灝景灣」,管理公司在2002年制定預算案時,業主委員會建議管理費由每呎建築面積1.4元下調至1.3元,業委會看似已默許以「建築面積」為基準徵收管理費,但這論點又能否成立?
姑勿論業委會討論是否具法定效力,但業主委員會的組成,本身就是一班熱心居民自發組成。他們或許較一般住戶熟悉屋苑的情況,但對公契的認知程度肯定不及管理公司多。
在過往的法庭判例中,法官指若業主採取合理方法查閱公契,便可以知道繳交管理費的方式跟公契計算不同,故住戶不能以「不知道公契內容」為由,否定默許管理公司用不正常方式徵收管理費。這顯然是把市民與具有專業資格的管理公司放在同一把尺量度,但這樣又是否恰當?
既然管理公司具備專業資格,在面對業委會要求把管理費由每呎建築面積1.4元下調至1.3元時,為何會坐視不理、照單全收業委會意見? 而非馬上提出意見糾正,表示做法不符合大廈公契呢?
「灝景灣」個案誰是誰非,可能最後還要交由法庭定斷,但鑑於不少屋苑也面對同一問題,實在值得大家花多一點時間,看看自己有否多付冤枉錢。
胡國威.網上平台《胡.說樓市》共同創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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