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觀點 - 施永青
丁屋問題不易解決
(2012年06月21日)
林鄭月娥(圖)不愧為最「好打」的局長,連港英時代也不敢碰的丁屋問題也勇於有自己的看法──丁屋問題該在2047年得到徹底的解決,問題只在於是2047年7月1日或之後之出生的原居民後裔會失去丁權,還是在該日尚未達18歲的原居民後裔會失去丁權。
把2047年7月1日視作臨界?的原因,是鄧小平說50年不變,並沒有保證50年後不可以變。屆時,基本法對新界原居民的保障應該失效,政府有權另訂丁屋政策。
然而,2047年的形勢會怎樣,現時尚是言之過早,屆時政府是否面對更急切的問題需要處理,而不想去搞這個「老大難」問題,這應由當時的政府來決定,不宜由一個35年前的官員一早為他們定調。
再者,新界原居民從來都認為,他們在自己擁有的土地上建屋,是他們天生自有的權利。他們的祖先在英國人未來香港之前已這樣做;英國人來了之後亦容許他們繼續這樣做。回歸後,基本法更清楚表明會保障他們在這方面的權利。
現實是:世界各國都尊重原居民的權利,原居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被視為天經地義的事,有些國家還提供金錢上的補貼。即使在政府權力強橫的中國,也得容許農民在土地上建屋,不敢隨便加以剝奪。
普通香港人,可能覺得丁屋是一種不應該有的特權;但對新界原居民來說,土地是他們祖先開墾的,原先並沒有「農地」與屋地的分別。這些用途上的限制,是政府後來才強加上去的。無論從國際法的角度,還是從普通法的角度,新界原居民要求保障他們的建屋權都不是沒有依據的。
社會上有些倡議基本人權的人認為,即使是普通人也應該有「居住權」。沒有錢、沒有地的,政府用公帑也得建屋給他們住。那原居民就會問,為甚麼他們在無需要動用社會資源的情況下,用自己的錢,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住,也不可以呢?
我並非原居民,沒有需要為原居民講說話,但做人得有同理心,要懂得推己及人;不然,就會各走極端,無助問題的解決。
香港人很奇怪,一方面反對新界人有特權,但另一方面又覺得身份證上有三粒星的香港人應比新移民有更多的特權。他們的思路與新界原居民同出一轍,就是我比你早來香港,我應該有更多的特權。在香港只住了兩、三代的人,已覺得自己應該有特權;那世世代代都住在香港的原居民,自然覺得他們應該有更多的特權了。
丁屋問題遠比想像中複雜,要講些討大多數人喜歡聽的話並不難,但要制訂出真正可以解決問題的政策,卻要深思熟慮;要等時機成熟,才可以瓜熟蒂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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