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地產「無關」的不良營商手法
近日生效的《商品說明條例》,連書展的書商都擔心觸犯法例,不過地產行業就不受影響,因為該條例並?適用於一些行業,其中包括地產行業在內,因為已經有《地產代理條例》和《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以及其他相關法例監管。不過作為消費者,我們都可以看一看《商品說明條例》提出的不良營商手法。
虛假商品?明:虛假達關鍵程?的商品?明,或雖非虛假但卻具有誤導性的商品?明。
誤導性遺漏: 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方式提供重要資料; 或 未能表露其商業用意。
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使用騷擾、威迫手段或施加不當影響損害消費者選擇的自由。
餌誘式廣告宣傳:作出廣告宣傳可按指明價格供應產品,然而 沒有在合?期間內,要約按指明價格供應合???的產品。
先誘後轉銷售行為:用指明的價格推銷某產品,但由於意圖促銷不同的產品而不展示或示範產品、拒絕落單/交付,或 展示或示範欠妥的產品樣本。
不當地接受付款:在接受消費者付款時 , 意圖不供應該產品或供應有重大分別的產品。
以上所講的不當行為都不會加諸地產行業,可是過去有沒有出現過,大家心裏有數。最常見的例子是將物業胡亂指派到某一些位置,例如明明在新界又說是全港的中心,一些區域如何文田、渣甸山之類的範圍被故意地放大。又比如在路邊追車、攔車,可不可以算是「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聽聞以前試過新盤以「一口價」賣樓,去到售樓處就會一早賣清,可能就是「餌誘式廣告宣傳」。至於明明是去睇二手樓,又話無盤變成睇新盤,似乎又是「先誘後轉銷售行為」。
在法例上,規管發展商賣一手樓和對地產代理就遠比《商品說明條例》嚴厲,更有地產代理監管局和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等監管機構,然而行業內涉及失實陳述、發佈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的個案時有所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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