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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9日 星期四

投資二三事 - 周顯 2015年1月29日

投資二三事 - 周顯 2015年1月29日


周顯 [昔日新聞]
》 大耳窿走法律罅 (2015/01/29)
大耳窿走法律罅
2015年1月29日
【明報專訊】報載有人向財務公司借款,借了20萬元,還款230萬,結果賣樓還債,真的是死都唔掂。這宗新聞的背後,有?兩個技術問題﹕




第一個問題﹕香港政府的法例規定,年息不能超過60厘,否則即被視為高利貸。債主究竟用什麼方法,去「克服」這個技術上的困難?

答案是﹕使用中介公司,專門去為債仔申請借款。財務公司的利息的確是40厘左右,但是中介公司也可以收取借款額40厘左右的中介費用,兩者加起來,就是8厘了。

借100萬 3個月「利息」55萬
這即是說,如果你向這些財務公司借錢,3個月的利息大約是55厘,即是說,借100萬元,單單是利息,便要55萬元了。為什麼要用3個月來做單位呢?因為一般來說,這些貸款的期限是3個月,3個月一過,便要續期,當續期時,中介公司又要再次收取申請費用,即是說,又是利疊利的55厘了。當利疊利計算上去,它的真正年息,是577厘,所以,借一還十,利錢十倍,只要一年半,就可以做到了。

第二個問題﹕中介公司的流程,是怎樣運作的呢?

中介公司當然是和財務公司夾定的啦,簡單點說,財務公司的借款,必定要經過中介公司的轉介,才會接受,申請人自己去借,是借不到的。有時候,中介公司和財務公司是一夥的,但有時候,它們的確只是老友,而不是互通「荷包」,在這個情?之下,中介公司對於轉介過來的債仔,是有擔保協議,擔保還錢,所以財務公司才會放心去借出……梗係啦,利潤咁高,點擔保都無問題啦!

[周顯 投資二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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