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苦海講樓】結婚加名秘技(脫苦海)
最近有一個討論區留言被推上報,內容有關有香港的女士認為,未婚夫應該將樓宇加入她的名字,但由於首期是夫家資助,而且是由男方供樓,未婚夫不同意,該名香港的女士認為,婚禮可能告吹。
有意見認為,女方人生都「俾」了男方,要求加名很合理。若果以會計法則,全資
附屬公司的資產是合併入控股公司的損益表內,所以若果真的有人成個人都俾了對方,財產亦是合併計算,既然如此,又何需要加名那麼麻煩,不要忘記是要交印花稅的。
說穿了所謂拿個保障,即是他日勞燕分飛,也不會一無所有。可是有多個法庭案例顯示,即使物業加了名,但若果對方無法出具支付及供樓證明,也可以判以轉名無效,原業主可獲得全數業權。當然,若果未結婚已經要這樣計算,男方大可以應承該名香港的女士,他日有變法庭也會將業權判予男方。
至於說離婚可以分身家,在香港未必一定可以一半一半,但多數的情況是由男方向女方支付贍養費,而兩人結婚時的財產,亦是要由法庭作出分配。在美國,離婚要分身家亦是屢見不鮮的事,而計算是以當時雙方財產為基準。
而基於中港婚姻日益普遍,有必要知道國內離婚計算資產,是以結婚之後的才算是「雙方共同擁有財產」,在結婚前獲得的資產,是不作計算的。有此打算者,宜留意此技術上的細節。
不過正如前文所述,股神都有話,若果不打算持有十年,就連十分鐘都不要持有。所指的雖然是股票,並且可以應用在樓宇,其實亦可以套用在婚姻的關係上。若果未結婚就已經想著離婚,倒不如不結了算,別有用心者當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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