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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5日 星期一

財智語陸 - 陳永陸 2018年1月15日

財智語陸 - 陳永陸 2018年1月15日


財智語陸:也談康宏DQ風波


■康宏主席陳志宏。 資料圖片


康宏金融(1019)上月EGM中大股東被主席DQ一事,是近日熱談焦點。股東大會上的投票有效與否,得按照目前公司法、上市法等法規去行事,沒有半點灰色地帶走位,不能單就主席個人喜惡就可推散恒久以來保障股東權益的制度。

香港奉行普

通法,其法治精神及對個人權益保障,就是任何疑犯無論有多可疑,預設為無罪,他們都必須得到公平審判,被告人的權利(如股東的投票權)或財產在被定罪前,誰都不能剝奪。所以,今次以郭曉群為首的股東投票權被康宏主席一句說不,被判無效,明顯是不合法。康宏主席表示,經過公司顧問建議及公司章程授權,他根據個人的判斷否決股東表決權,但事實上,郭氏及相關人大手買入康宏股票,並不是這兩個月內的事情,如果主席真的發現有問題,早就應遁法律途徑去制衡,而不是在EGM時才出手。最吊詭的是,主席以為了「盡快刊發投票表決結果」為理由,卻通過點算另一名持股比例較小,但一樣是入稟狀答辦人的股東票數,這個雙重標準,這點我也不明白。

平心而論,在大企業中營運及決策上,多少也會涉及人事問題,爭拗是無可避免,但在大是大非上,沒可能因個人喜惡隨心而打擊法制。今次事件起了一個很壞的先例,就是可讓公司的高管及股東去改變股東大會的原則,相信日後會有些公司會仿效此舉,監管機構不能不正視。

陳永陸
獨立股評人
本欄逢周一、五刊出

陳永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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