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票」面面觀
代議政制議員是選民的代表,在議會中發聲及爭取影響政策的話語權。投白票不會影響選舉結果,更不能達到應有目的,發揮不到應有作用。坊間有不少「為甚麼投白票」的討論,看法及重點也不盡相同。粗略估計,大約有四種代表廣闊光譜的論述。
在光譜的一邊,因所有候選人都非個人心儀對象,但又
想盡公民投票責任,所以投白票是可考慮的選項,決定以這個方法利用手中的一票。這是正當的個人行為,旁人不容置喙。
第二類是標準情緒發洩情況,主因是個人對現狀感到憤懣,憤恨不平及苦於無處發洩,所以用投白票方式,宣示個人對制度的抗議於無形。只要這樣是屬於個人行為,不旁及第三者,旁人也不容置喙。
第三種是跟上述一種在動機及情緒上並沒有大差別,但卻因受制於國安法的刑責,沒有勇氣公開呼籲旁人投白票,而自己卻憂慮政府檢驗選票上指紋,惹禍上身,又不敢投白票。所以提出眾多既不實際,但具創意的舉措,建議在選舉當天,集體作出含有弦外之音的行為,例如在個人層面穿白衣、或在處所顯示白色窗簾。但在街上穿白衣人比比皆是,而白色窗簾處處飄揚,是未經精深思熟慮的純為發洩表現。
第四種就是考慮比較縝密的一族人士,他們認為事實在過去的每一場選舉中,都有人選擇不投票或投白票,或將選票塗鴉變成廢票。但這樣做給人認同選舉的觀感,他們認為應該乾脆杯葛選舉,一旦出現比以往更低的投票率,同樣可證明議會認受性低迷。要成功達致這個效果,遠遠超越個人行為,直接涉及有組織行動,有機會違反政府建議修訂《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有關規管操縱或破壞選舉行為。因為條例訂明任何人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煽惑他人不投票、投白票或廢票,即屬幹犯非法行為;任何人故意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因舉中投票,亦屬幹犯舞弊行為。在這個情況之下,相信勇於以身試法的人實屬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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