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Sir拆局淘寶|明星代言產品生亂象 - 錢樹良
2022年02月17日
早年商場推銷產品,多聘用知名度高的演藝人士為形象大使、代言人。然而這些演藝明星對該產品的認知程度,又是否曾經使用過?只有天曉得。
近年演藝明星代言的範疇,在內地擴展到金融產品投資。期間出現誤導、誇大
的成份,導致「追星一族」有所損失。為此人民銀行聯同有關部門發佈一項名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直接針對明星代言、嵌套銷售、騷擾性營銷等混亂現象作出規範,針對金融產品營銷,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人行加強規範金融產品
話雖如此,但混亂現象仍然層出不窮。一些第三方機構借營銷之機,違規向公眾推薦證券基金及理財產品誇大宣傳,甚至作出虛假宣傳,向投資者銷售違法違規的金融產品,以及誘導投資者購買與他的財務狀況、風險承擔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產品。
為此有關部委針對「非法金融產品營銷、虛假和誤導宣傳、違背社會背公序良俗、適當性管理缺失、不正當競爭」等問題,從基本原則及資質要求、內容和行為規範、合作行為管理、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體要求,規範金融產品網絡營銷活動,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互聯網金融業務健康有序發展。
專家學者分析,《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除了對金融產品作出定義外,還必須對禁止網絡營銷之產品有明確的規定,有利提升投資者的甄別能力,使其知䁱哪種金融活動合法,哪種金融活動非法,以免落入不法份子打著金融活動的旗號,利用信息不對稱,誤導投資者陷入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放貸、非法推薦股票、基金等陷阱。
專家學者又指出,《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一方面促進數碼經濟及數碼金融健康發展,端正金融市場競爭秩序,減少不公平競爭行為,規範金融產品營銷,促進大中小金融機構良性發展,另一方面更好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益,防止過度營銷損害投資者。
同時為整頓演藝明星代言,以及不公平競爭現象,在營銷宣傳上必須作出規範,一方面要分區展示、精準營銷,禁止騷擾及嵌套銷售。另一方面,不得利用學術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金融機構應當遵守金融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演藝明星的名義或形象作推薦、證明。
此外,《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並規定,不得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對合作一方有所歧視、排斥,不得阻礙投資者通過金融機構渠道查詢、辦理金融業務。金融機構在使用第三方互聯網平台時,防止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非法破解、截留、儲存客戶信息和業務數據。
如今《金融產品網絡營銷管理辦法》作出一系列的嚴格規定。「追星一族」在面對偶像為某種商品作代言時,何不冷靜諗一諗才解囊,明星們也要愛惜羽毛,不問青紅皂白便作代言人。資深財經傳媒人 錢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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