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為其主
各為其主
回歸前當年政府決定興建位於赤鱲角的新機場及相關配套設施,包括《中區填海計劃》第一期及《西九龍填海計劃》等填海工程。同時,為了維持香港經濟持續發展,於1990年代中葉完成多項涉及填海的基礎建設工程,提供大量土地作為發展之用。包括《愛秩序灣發展計劃》、《紅磡灣填海計劃
》第1期及第2期、《中區填海計劃》第2期及《灣仔填海計劃》第1期等工程。餘下來尚在規劃的,就是《中區填海計劃》第3期及《灣仔填海計劃》第2期兩個項目。
普遍來說,這些龐大的填海工程得來的土地被受發展商青睞。但這兩項尚待落實的填海工程,令到不少優質臨海物業的業權人憂慮,將會失去這項罕有優點。
與此同時,部分社會人士認為維多利亞海港是本港的天然資源,不可無止境繼續填海,於1995年成立保護海港協會,並成功得到17萬名市民簽名支持立法保護海港。當時有不少小道消息認為這項社會活動,得到數大地產商幕後支持。1996年有立法局議員,以私人草案方式提交《保護海港草案》到立法局,在回歸前獲得通過。
回歸以後,特區政府認真考慮到《保護海港條例》的主要要求就是設定不准許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為此政府聘請英國禦用大律師作為法律顧問,建議政府如何修改填海的範圍及土地的運用,以達致填海所涉及的公眾利益,較保存海港更為重要。
由於當時的東西海旁通道面臨飽和,政府認為有急切需要填海興建中環灣仔繞道,取代現在沿海通道,成為4號幹線一部分,大幅縮減原有的《中區填海計劃》第3期工程,以符合《保護海港條例》的要求。同樣經過檢討亦將《灣仔填海計劃》第2期大幅度減少,只剩下涉填海開拓約26公頃的土地,包括中環灣仔繞道、海濱長廊及海心公園。這兩項修改計劃獲得行政會議批准。
其後,於2003年2月,保護海港協會認為政府通過《灣仔填海計劃》第2期違反《保護海港修例》,向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同年7月法院裁決政府訴敗。保護海港協會認為此判決對正在進行的《中區填海計劃》第3期工程具有約束力,遂要求政府停止有關工程。但政府以停工將會令到承建商提出巨額索償,堅持繼續工程。保護海港協會於是直接向終審法院上訴,並獲接納。當時我的職位是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宣布暫停有關工程。
下星期將會交代如何走出這個困局。
孫公解碼 - 孫明揚 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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