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回贈現金給買家犯法嗎?
地產代理回贈現金給買家犯法嗎?

地產代理回贈現金給買家犯法嗎?
近年,地產代理在為發展商推銷新盤時,常會把部分傭金贈予買家。很多人都以為這種收受利益的做法是違法的,連地產代理行業對「回傭」一詞都有避忌,在回贈傭金給買家時,稱之為「傢俬禮
券」,當作是感謝客戶幫襯,所以贈送傢俬給客戶罷了;只是這些禮券可以兌換為現金而已。
現實是這些現金回贈並非用來賄賂代理人去做一些違背其代理職責或誠信的事情,而是只屬於代理為了吸引客戶幫襯,而自行把自己部分收益讓利給客戶的做法。這些錢原先是發展商給代理的,只要發展商在委託代理時,沒有設立任何限制,那代理就有權自行處理這筆傭金;代理可以把部分傭金與合作的行家分享,亦可以把其中一部分直接回贈給買家。
相反,如果代理收取了買家的利益,答應協助買家在抽簽時抽到前籌,可以買到靚單位,那就極有機會違法,千萬不要自陷法網。
在一般情況下,代理收到傭金,當然想袋袋平安,自已獨佔。代理之所以願意拿部分出來與買家分享,無非是為了競爭,與其他行家爭奪為數本已不多的客戶。
其實,在住宅物業的一手市場,買家本身就毋須付傭,一切傭金皆由發展商負責。只是市場上買家不多,代理之間競爭激烈。為了爭取客戶幫襯,有部分代理就會事先大事宣傳,承諾肯幫襯他們的客戶,會把從發展商身上收到的傭金其中一部分回贈給買家。

起初只是回贈一成至兩成左右,後來就愈贈愈多,贈超過五成的也有。這種回贈形成惡性競爭,令行業的經營收益減少,差點連生存下去也有困難。
曾有人擔心這樣做可能會違法,因而問過ICAC及地產代理監管局,所得的答覆是,只要付傭的發展商不明文反對,代理這樣做是並不違法的。
在一般情況下,代理為買家提供回贈,有助樓盤的吸引力與銷情,發展商甚少會加以反對。不過亦有發展商為了避免他們的樓盤出現惡性競爭,而規定代理不可私下回贈傭金。在這種情況下,代理當然有責任遵從發展商的指令行事。
於代理而言,這種做法簡單明確,透明度高,不容易出錯。問題是社會上亦有一派意見認為,香港是自由市場,代理的傭金不應是一早規定的,而是應該留空間供買家與代理討價還價。地產代理監管機構與競爭委員會就認同這種想法,覺得應讓買家與代理自行協商收費的方式及金額。只不過這樣一協商,就一定收費不統一,有人收得平,有人收得貴,被認為不公平,不統一。究竟是早有規範好,還是自由議價好,只能由政府做判斷;代理在這件事情上話語權不高,只是一個被動的角色罷了。

施永青 am730C觀點 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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