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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2日 星期四

談國論企 - 黎偉成 2015年1月22日

談國論企 - 黎偉成 2015年1月22日


即市新聞
22/01/2015 10:11
《談國論企-黎偉成》中證監從嚴暫停違規地產企業上市再融資重組

  《談國論企》中國證監會於2015年1月16日所發布的其中通知,強調要對存在(i)

閉置土地、(ii)炒地以及(iii)捂盤惜售、(iv)哄抬房價等違法行為的房地產開發

企業,將暫停上市、再融資和重大資產重組,用意明顯是要配合國務院相關部委特別是國土資源

部,狠狠打擊各種各樣違法亂規的炒賣行徑,以端正和確保以住宅為主的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估計會在若幹已上市和涉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受困,而未上市者亦暫難遂願。

 
*與國土資源部有分工相配合聯合打擊過態融資融券*

 
  此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

文)和2013年《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的規定,進行更為嚴格的政策性

執行工作,即與國土資源部經協商決定調整工作機制:(I)「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購重組涉及

房地產業務的,國土資源部不再進行事前審查」,就是因為(II)「對於是否存在土地閉置等

問題認定,以國土資源部門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為準」,此舉最大的特點是明確分工(i)國土

資源部門負責審判企業土地是否存在閒置等問題,和作出行政處罰,而(ii)中證監會據國土

資源部的資料,作為決定是否批准上市公司涉及房地產業務的再融資、併購重組的重要依據。此

舉可減少不同部門的工作重疊,和更快、更有效率地處理問題。

  同樣重要者,為中證監更提出(III)「對於是否存在正在被立案調查的事項,中介機構

應當充分核查披露」,即把問責制度推而廣之地涉及保薦機構或獨立財務顧問、律師等,理由為

這些中介機構是掌握上市公司第一手資料者,是有需要在被立案查事項中充分作出披露,以避免

和減低誤解、誤導、誤釋、誤判之情。此之與專業操守和道德,乃兩回事,因屬治律與法治的問

題,需要嚴格執行。

  新的調整做法,有四大重點,最是惹人注目該是(一)第四條之「加大處罰力度」,此之在

於有關程序確認存在隱瞞行政處罰信息和(立案)調查信息的,視為虛假信息披露,會視情節採

取的措施,有(1)「責令暫停或者終止重組活動,對再融資行政許可申請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此使涉及違法企業無法透過重組和再融資等行動,強化應對的力量;而(2)對相關責任人

員和中介機構按照《證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

辦法》等規定,採取監管措施,視情況給予行政處罰,和(3)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追究刑事責任,則是強化對違法者繩之於法的法制理念。

  法治之又一印證,在於(4)虛假披露給上市公司和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督促信息披露人義

務人按照承諾承擔賠償責任,更表明在須負刑責的同時,賠償之責亦難免也。

  在法制管理的同時,中監會亦相當重視(二)自律的問題,可見於第一條之「加強信息披露

」,別具彈性和靈活性地表明「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用地違法違規被查處的情況」,而此規應

用於上市公司申請涉房類再融資、併購重組項目,合法合理。

 
*措施適用於一眾上市公司再融資重組併購*
 
  需要重點指出者,為此條所直指為「上市公司」,而未有特別「專用」房地產開發企業,我

之解讀為政府之於房地產項目中所要嚴格處理的違法違規行徑,就不僅止於狹義式的上市房地產

企業,並推而廣之地適用於各「上市公司」的房地產項目。

  至於(三)第二條之「加強中介機構把關職責」,乃「源頭做起」的合法、合理做法,更重

要者為(a)保薦機構或獨立財務問題應當出具專項核查意見中相關房地產企業是否存在違法違

規行為,和(b)是否存在被行政處罰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情況。

  和(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而未有表明「事前審批」,為改革、開放晉入新的里程

的其中重點啟示。
  我要指出之要點,為此規、此法不僅適用於上年的房地產企業,更適用於一眾之上市公司,

足見中證監履經調整的上市公司再融資、併賺重組涉及房地產業務監管政策的決心和信心相當強

烈,值得強力支持。《資深財經評論員 黎偉成》

(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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