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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1日 星期四

蘇教授論經濟 - 蘇偉文 2016年4月21日

蘇教授論經濟 - 蘇偉文 2016年4月21日


【蘇教授論經濟】股份回購(蘇偉文)

最近有跨國銀行管理層表示不滿意該銀行的股價表現,表示有可能進行股份回購去提升股價,受到這個消息的刺激,該銀行的股價應聲上升。

股份回購顧名思義,是指上市公司用自己的現金,在市場上買入自家公司的股票,也就是自行將流通的股份數目減少。在不少的市場股份

回購都會被視作一種影響股價的行為,因為市面流通的股票數目減少了,在公司總體盈利不變的基礎下,每股盈利自然上升,這個自然對公司的股價有支持作用。對監管機構來說,因為股份回購有可能人為地影響到公司股價,所以各地的監管機構都會對股份回購作出規管,例如香港的《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要進行股份回購前,必須要得到股東在股東大會的普通決議案授權,容許董事會進行股份回購,否則就是不合法。

而且香港的《上市規則》也有對股份回購作出一些規限,例如回購股份的數目,一般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的百分之十,這個回購比例也和增發股份一般授權的百分比一致,是考慮到給予上市公司一些企業活動的彈性,但又不失規管的目的。另外,股份回購的作價也是一個潛在問題,因為假如回購股份的價格不受規管,上市公司大可藉不合理的股份回購價來操控股價,所以《上市規則》也規定回購價不得高於前五個交易日的平均收市價百分之五,用意就是防止公司用不合理高的股份回購價來抬控股價。可是,當公司一提出回購考慮時,股價已經有即時反應,往後的回購價也會增加,所以在穩定股價和即時提升股價上,股份回購還是會有一定的即時市場影響。

香港對公司的企業活動在披露上很是注重,股份回購也是一樣,上市公司在回購股份之後,必須向監管機構匯報股份回購的數目、回購價或付出每股的最高價和最低價,目的也是讓市場明白公司在股份回購上的活動,這也是披露為本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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