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 Bank】要對身邊人好一些 - 散子
法庭對於遺產的爭拗,好多時都會視死者意願為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資料圖片/互聯網圖片
今期繼續講爭產,上次說到私生子或者受養人認為不能支持生活,可以向法庭申請,如果被法庭接納,在遺產進行分配之前,受養人已經可以債權人方式取得部份財產;
即使有遺囑,亦都可以引發不同程度爭產,因為本港對遺囑要求不高,加上可以立超過一份遺囑,所以爭議可很大。
如果有超過一份遺囑,法庭會逐項財產去決定,如果一項財產在超過一份遺囑都有進行分配,就會以時間較後者作分配基準,因此,不少爭產案件都會有聲稱「最後遺囑」出現。近期較常見的反而是信託爭產,這種爭產可以伸延至死者已經過世多年之後, 信託本身可以於在生時或過世後成立,但一般若希望將財產保密,或者避開遺產稅(香港已經取消),都會於在世時成立,將資產注入信託,由於資產已經在信託,所以理論上將會全權由受託人管理,這種爭產模式多數會直接向信託人「挑機」,若果信託成立時已是一個可撤銷的信託,這種「挑機」是可以令到信託撤銷。
其實法庭對於遺產的爭拗,好多時都會視死者意願為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有時可能是照顧到死者最後一刻的鄰居可以得到遺產,所以大家身邊人要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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