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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11日 星期二

積金百科 - 朱永耀 2013年6月11日

積金百科 - 朱永耀 2013年6月11日

即市新聞
11/06/2013 12:05
《積金百科-朱永耀》強積金法例與僱員的關係
《積金百科》強積金乃法定退休保障制度,無論僱主和成員都必須嚴格遵守,遇有違例情況

,積金局可行使執法權力,把違例者繩之於法。筆者過往主要提示僱主在處理強積金行政事宜上

要注意的地方,以免觸犯法例。今期筆者會著重提示一個成員觸犯強積金法例的常見情況,希望

成員注意,勿以身試法。
*提早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
與僱員有直接關係的強積金法例,其中最常見的就是有關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的申索。按

照法例規定,強積金成員只可以永久離開香港的理由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累算權益一次。換句話

說,當該強積金成員其後回港工作並再次參加強積金計劃後,他╱她亦不能以同一理由,即以永

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再次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累算權益。任何人士如向積金局或受託人作出虛假聲

明,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萬元及監禁一年。
*何謂違法?*
強積金成員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申索強積金累算權益時,必須填寫申索表格及聲明書

,亦要提交有效文件如護照及海外地址等。如強積金成員於提交的文件上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

陳述,促使自己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累算權益,即屬違法。按照以往的個案,虛假或具誤導性的

陳述可以包括:
(1)訛稱已永久離開香港
強積金成員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出申索時,於聲明書上提供虛假的離港日期。事實上,

積金局與相關的政府部門緊密聯繫,並會查核強積金成員的離開香港的紀錄。強積金成員切勿在

沒有離開香港的情況下,聲明已於某一個日期離開香港。
(2)訛稱之前從沒有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而提取累算權益
當強積金成員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出申索時,受託人於核實強積金成員的申請後,會通

知積金局有關強積金成員的申請,並待積金局覆查紀錄及回覆後,方可繼續處理指示。即使強積

金成員於不同的受託人持有不同的強積金帳戶,只要該強積金成員曾經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而

提取累算權益,積金局都有紀錄可以追查。
*有何刑罰?*
按積金局於2013年3月份最新公布的個案,有一名強積金成員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

述,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8個月,緩刑3年,是迄今為此,同類個案最重的刑罰。

強積金是僱員的退休儲備,強積金成員不要誤以為以不恰當方法提早取回屬於自己的退休儲

備是合乎情理,否則得不償失。《匯豐保險總監及僱員福利主管朱永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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