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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2/2013 09:19
《談國論企-黎偉成》完善並執行領導幹部親屬出國定居切中時弊
《談國論企》中共中央十八屆三中全會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
題的決定》,論及反腐敗體制機制時,特別提到要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i)經商、(
ii)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等,而最是惹人注目者肯定是(iii)「出國定居」,乃切中
時弊之策,唯是仍得對判有貪腐的官員所貪和匯予境外親屬的款項依法凍結、沒收和調回境內
,始能夠確切地從裡裡外外、徹徹底底地進行反貪腐工程,保障人民和國家的資金、資產。
*嚴打亦需追討境內外所貪之非法資金資產*
《決定》之第十章主題為「強化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主調為「建設廉潔政治,努力
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該屬廣為認同的政策,而我所解讀的重點,反而是(一
)放在最後一段的「完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
相關制度規定」,尤以「出國定居」一條為然,政策的精神和方針為:防止領導幹部利用公共權
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當然是反貪和廉政的十分重要政策性措施
,足見中共中央對打擊層層貪腐的劣行的相關策略,更為到位。
但更需要做到者,仍有(1)追討所貪之財。境內有不少由中央以至各級地方政府、企業的
領導幹部,不僅群組地進行集團式貪腐,更有相當部分貪腐者透過種種方式,讓家小等親屬移居
境外,成為轉移所貪的錢財轉移到不受到中國政府所能直接管轄的地方,即使有可能被發現和被
判罪,也可以把所貪不法、不義之財逍遙他方,到刑滿時,再千方百計地尋找各種各樣的渠道遠
走他方,享受所貪之財,由是中央在把貪官、奸商繩之以法的同時,更有需要把其所貪之財於境
內、外全數沒收。
和(2)在貪官、奸商服刑滿期後,年長如60?以上者起碼在10年內、年輕者更得在
20年內,不能申請移居境外,使貪腐之犯罪者深受打壓,殺雞以警猴,很有必要。
對(3)遇有協同領導幹部之貪官以至奸商的家小和親屬,得到法律上的確認,亦有罪和可
以考慮經過引渡的方法,使從犯繩之以法。
同樣需要者,為(4)要對亂作「舉報」,甚至為一己私利、恩怨而誣告、誣陷他人者,極
證實有違法之舉,亦得繩之以法。
凡此,都要有嚴格執行,才可以逐步達致反貪防腐的政策目標。
另一個規範並嚴格執行者,為(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所定的規條亦相當清晰,
包括(a)不准多處佔用住房和辦公用房,和(b)不准超標配備辦公房和生活用房等兩個「不
准」,此為境內許許多多中央尤其是地方各級領導幹部的通病,而政府大樓之建設和規模,更是
遠非實需,國家應付沒收,再將之拍賣,重建合法合適之所,追查責任和繩之以法;(c)不准
違規配備秘書,(d)不准超規格警衛,(e)不准超標進行公務接待等,總共五個「不准」,
和嚴肅查處違反規定超標享受待遇等,做法很有必要。
*習近平全面反腐敗決心信心非同少可*
由是才可以達到:(三)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此點要特別注意者,為《決
定》所用之詞為反腐敗,而非反貪腐,二詞之分別重大:(i)貪腐,只是由貪而致腐,未必馬
上至敗,故(ii)此番之捨「貪」一字,保「腐」,和由腐生「敗」,用語更為嚴謹、嚴肅和
嚴厲,可見中共中央之反腐敗決心之大,並可見之於多個相關重要機制:
(1)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制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制定實施切實可行的
責任追究制度,此之較境外之特別是香港的廉政公署制度更高一籌,理由為主體責任由黨之總書
記負責,遠勝於香港之廉政專員直接向特區首長負責,層次更高和執行上更為直接,亦有直接的
監督責任之紀委;而(2)紀委更有十分明確的責任,即要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
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3)建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
,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防控廉政風險、防止利益衝突、領導幹部報人有關事項、任職回避等方
面法律法規,推行新提任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
以及(四)建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方針和精神為:要圍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
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加快體制革和建設。
我所得出的解讀,為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之反腐敗決心和信心甚大。
《資深財經評論員黎偉成》(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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