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與司法獨立
愛國和司法獨立是否有矛盾,相信只會是一個偽命題。
《白皮書》發表後,有部分法律界及司法界人士對白皮書中包括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在內的「治港者」要愛國一說,頗有微言,認為這會使到香港司法不能再獨立。我對此頗感疑惑。
1996年9月9日《南華日報》有篇很有趣的報道。事緣當時香港共有49位英女皇禦用大律師,他們及法官都曾宣誓向英女皇效忠,那麼在新政府接手後,他們及法官們需不需要重新宣誓,向新政府效忠?當時的大律師公會主席李志喜被訪時,認為就算再宣誓一次也應該不會影響法官的工作,不過,她傾向不用多此一舉,因沒有法官會突然走出來說他對女皇效忠的誓言仍生效,不會承認新的政權。
英法官效忠女皇 亦不影響公正
李志喜的判斷,當年也許合情合理,但今天局面有變,難免有人會心生疑問,以前的宣誓按常理應是終身不渝的,究竟司法界需不需要重新宣誓,表明放棄以前對英女皇的效忠?這問號雖合理,但我認為回歸已十多年,用人不疑,我們也許不必再深究了。不過,從前的誓辭卻不能不使我們思索一下其中所引伸的含義。
效忠女皇,比愛國更具體。假若女皇或她的親人犯法,法官可如何維持獨立?若只是要求法官愛國,法官秉公審案,就算得罪皇親國戚,也可推說是愛國之舉,捍衞國家總體利益之心可昭日月。香港的《基本法》只要求愛國,沒要求法官宣誓效忠中國共產黨或效忠習近平,層次比效忠女皇還寬鬆得多,怎麼愛國便與司法獨立有衝突?曾經宣誓過效忠女皇,而又認為愛國會幹預司法獨立的法律或司法界人士是否有雙重標準?
不要以為香港才有人要宣誓效忠女皇,在英國本土,法官的誓辭,不但表明要效忠女皇,而且忠誠要延伸至她的後代及繼任人。此等誓辭源自1215年的《大憲章》,是皇權與貴族討價還價之後的妥協結果。不過,英國的法官縱然曾發誓要效忠女皇,世人又何曾質疑過英國沒有獨立司法制度?由此可知,香港的司法界及禦用大律師既然不少人都曾宣誓效忠女皇,但又同時相信英國及香港的司法獨立,那他們又如何可說愛國與司法獨立相矛盾?
基礎法律課程 闡述公義管治人
若英國及香港過去的例子仍不夠,我們可再參考美國的例子。美國聯邦政府的各級法官就職時都要宣誓,當公義的管治人(administer justice),及忠於美國的憲法及法律。有人認為司法界不是管治團隊的一部分,在三權分立的社會,政府包含立法、執法與司法,各自獨立,司法界當然與執法部門不同,但有法律教授告訴我,法律101的課程中都有說明法官是公義的管治人,那麼《白皮書》中說各法官也是「治港者」的一部分,這又與《白皮書》中屢次強調的司法獨立有何矛盾?我懷疑香港部分法律界中人根本便沒讀過《白皮書》。
美國的法官要愛國嗎?我在美國生活過多年,深知若法官曾有過不愛國的行為,那麼在政治上此人幾乎不可能當上最高法院的法官,總統若任命他,不在國會中引起軒然大波才怪。就算不理政治因素,只看美國的憲法,其第三條第三節便有說明叛國罪(Treason)。在戰爭時期若有人通敵賣國,削弱己方力量,最高可判死刑,最低坐牢五年。但美國憲法聲明,叛國罪不會株連(Corruption of Blood),此節已比英國寬鬆,英國叛國者的財產家屬不得繼承。美國聯邦政府的各級官員及法官因都曾宣誓在國內外的敵人前捍衞憲法,所以自然不容許叛國且要懲罰叛國者,這當然是在行動上顯出他們都過得了「愛國」的門檻。美國的法官不會宣稱自己不愛國,美國人也不會無聊地量度他們愛國的強度,但我們也不會說美國的法官因不會叛國所以其司法制度不獨立。
由此可知,愛國與司法獨立相矛盾一說,只是一個偽命題。持此觀點的法律界人可能有雙重標準。是否如此,希望法律界中人有以教我,但解說者不應是曾宣誓向女皇效忠之人。
(本欄逢周一、五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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