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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20日 星期三

趣遊樓市 - 脫苦海 2014年8月20日

趣遊樓市 - 脫苦海 2014年8月20日

置業信箱──屋苑範圍內的傷亡賠償
問:最近看新聞見到有屋苑發生嚴重意外,深感惋惜之餘,也怕碰上類似情況,業主是不是要負責所有賠償?聽人說曾經要全座大廈的業主夾錢賠償,咁咪無曬保障?

答:屋苑範圍內發生財物或人員傷亡,受害者有權進行民事索賠,最典型的例子是香港仔添喜大廈發生意外,賠償費用以千萬計,單位業主也要負責所有賠償。究其原因,是大廈未有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third party liability insurance),而肇事的工程公司、租戶,甚至物業管理公司,都以清盤和破產的手段迴避責任,因此小業主們就要代為承擔。

正因如此,在事件發生後,當局規定業主立案法團需要為屋苑購買足夠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因為大廈業主須共同負起與大廈的公用部分(common area)有關的法律責任。如有意外發生,大廈業主會因而負上民事法律責任 ,並可能須作出巨額賠償,所以業主 必須就大廈購買足夠保額的第三者風險保險。

而受損者並不會單單向一方索償,而是以物業管理界內稱為「一炮三爆」的方式,同時向業主、管理公司,以及相關的承辦商索償,至於具體的責任,以及賠償的分配,則是由法庭決定。套用添喜大廈的案例,如果其他相關人士均以破產來迴避,小業主豈不是要「上身」?

一些具規模的物業管理公司,除了為屋苑購買第三者保險外,本身也會購買相關保險,而在納入「認可承判商名單」(contractor list)時,也會要求承判商購買一定金額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才許可進行屋苑的工程。

以往也有案例是在單位內發生意外,而要業主賠償,當時是觀塘一宗拆花架的工程,工人由棚架墜下死亡,由於並不在屋苑的公共部份,賠償的責任就落到單位業主身上。所以在進行單位內的工程時,也要留意有沒有購買足夠的保險,或者所購買的家居保險是否包括意外賠償。

當然,沒有人希望動用這些保險,所以安全的操作環境、定期檢查屋苑設施、移除有風險物件,才是治標治本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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